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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2020/03/12 1.1w 阅读 325 点赞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9〕2号)、《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扬发〔2019〕8号)、《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17〕203号),为进一步强化各区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从2018年度开始,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磷、总氮、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考核挂钩标的统筹标准分别提高500元,即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700元标准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

二、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从2018年度开始,将“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调整为“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即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四项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辖区或功能区,分别按收取该地区统筹资金总额15%、10%、10%、10%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扬府发〔2017〕203号文件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