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8年3月26日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爱军
2018年4月11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第88号令)明确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7件、修改47件、废止31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现决定废止下列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
2、《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
3、《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
4、《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
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
6、《扬州市风景旅游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8号);
7、《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