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
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平台,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照联动监管,是指证照管理部门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信息,通过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共享并依法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
本办法所称证照是指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审批等批准文件。
证照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与企业注册登记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
第三条 实行证照联动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对等原则。证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杜绝“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既要严把审批关,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协作互助原则。证照管理部门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无缝对接,促进行政审批改革与监管总体效能全面提升。
(三)公开透明原则。证照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许可审批权力和监管职责通过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将监管对象、依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实现对市场主体的透明监管,强化社会监管力量。
第四条 证照管理部门的联动监管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完善证照联动监管需求,营业执照核准、变更、吊销、撤销、注销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对已领取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时无需行政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日常监管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职责范围内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
(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负责与注册登记有关的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核准、变更、吊销、撤销、注销、失效信息和行政处罚、监管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 职责范围内无证经营查处取缔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照联动监管平台提供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核准、变更、吊销、撤销、注销等信息;
(二)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无照经营行为的信息;
(三)依法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六条 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照联动监管平台提供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核准、变更、吊销、撤销、注销和失效等信息;
(二)职责范围内无证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的信息;
(三)依法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七条 证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司法机关在作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后向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协助提供下列可以提供的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
(二)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信息。
司法行政部门应向证照联动监管平台提供下列信息: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信息;
(二)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信息;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信息。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证照联动监管平台获取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获取涉及前置的许可审批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有效期限届满等信息后,应及时将市场主体纳入警示管理,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获取前置改为后置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不予许可或依法取缔的信息后,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三)在获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查无下落的信息后,应及时检查,经确认后,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四)在获取司法机关作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信息后,依法依规将上述人员列入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管“黑名单”,并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 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从证照联动监管平台获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营项目属于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在获取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核准信息后,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录入证照联动监管平台。
(二)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将监管时间、监管人员、监管方式、监管事项、存在问题、处罚措施等信息录入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发现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的,应通过证照联动监管平台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抄送相关检查证据文书资料。
(三)在获取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注销、有效期限届满信息后,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录入证照联动监管平台。
第十条 证照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根据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获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后,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录入证照联动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管理、维护证照联动监管平台,为证照联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应遵循联动监管平台数据接入标准规范,实现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联动监管平台有效对接,确保数据正常交换,不具备对接条件的,应当人工录入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证照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证照联动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协调解决证照联动监管平台规范化管理及运行环节中的困难和问题,部署开展证照联动监管联合督查和执法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证照管理部门平台使用及数据上传、录入、处理等情况进行日常运行监测、统计汇总、督查考核,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证照管理部门落实联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提供市场主体有关信息而未提供或未按时提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收到信息后未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涉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证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证照联动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市证照联动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汪志坚 副市长
副召集人:吴顺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齐鲁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李风光 市法院副院长
浦志强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志咸 市发改委副主任
董兆芝 市经信委副主任
穆光曙 市教育局副局长
姜扬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毕顺元 市民政局副局长
方建中 市司法局副局长
姜 斌 市安全局副局长
高 阜 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玉金 市人社局副局长
叶卫东 市国土局副局长
徐惟涛 市建设局副局长
郭家驯 市城管局副局长
徐志文 市房管局副局长
晏 明 市交通局副局长
桑育林 市农委纪检组长
王 令 市气象局副局长
何 炜 市商务局副局长
徐朝平 市文广新局纪委书记
陈 雷 市卫计委副主任
刘 洁 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周 炜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 睿 市食药监局纪检组长
陈修道 市环保局副局长
毛卫东 市旅游局副局长
沈荣训 市粮食局副局长
沈洪林 市物价局副局长
朱建明 市民宗局副局长
许立宏 市金融办副主任
陈荣进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汉东 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柏兆邦 市地税局副局长
蔡定洪 市人行副行长
曹 阳 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彭金山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 志 扬州海关副关长
倪旭平 市政务办副主任
徐国兵 市文物局副局长
潘旭海 市农机局副局长
苏 立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朱立乔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程东升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唐齐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荣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