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市委六届八次全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苏依法〔2015〕1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扬州的实施意见》(扬发〔2014〕42号)要求,现就我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为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苏时,殷切希望江苏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的光荣使命,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更好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下大力气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切实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跨江融合发展,谱写中国梦的扬州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处于全省前列,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四)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规定,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全面制定并公开政府各部门责任清单, 推进职能归并,解决职责交叉、职责重叠及职责真空等问题。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和行政权力目录清单行使权力,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在市县两级实现权力名称、编码、运行流程、裁量基准的统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废止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理顺市以下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关系,明确各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强化市、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执行职责。深化主城三区“同级同权同责”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界定市、区两级事权和财权。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扩大试点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的权限,同时下放到改革试点镇,赋予其与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加大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管理、交通运输、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领域的机构职责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六)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减、转、放、免”工作。凡设定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市本级事项和需市政府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事项外,一律交给县级政府执法部门直接审批。对下级政府不使用市财政资金承担的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交由下级政府执法部门直接审批。依法及时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及时动态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切实强化流程监管和责任追究。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按照“依法监管、权责一致、联合惩戒、社会共治”的原则,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信用基础和信用监管平台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八)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市民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推进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向部门内部一个处室、政务服务中心和电子监察系统集中,并做到事项进驻到位、授权到位和监察到位,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一站式”办理。健全完善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市县乡(镇)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组建实体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体化管理模式。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和统一服务名称、标识和运行机制等。整合优化12345政务热线服务功能,打造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务综合服务平台。
(九)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推动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出台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实施方案,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操作办法和监督评价机制,推动政府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落实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息公开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明晰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逐步实现“政社互动”全覆盖。
三、着力创新政府立法机制,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建立畅通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抓紧做好地方立法准备工作,建立畅通的人大与政府立法协调机制,按照地方立法工作要求,处理好实施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的关系。坚持立法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加强立法工作统筹,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项目,围绕重点民生事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城市管理现实需要,制定出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主导协调作用,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健全立法协商、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完善立法风险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十一)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协调工作机制,有效避免部门之间争权诿责,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坚持开门制规,深化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专家参与,全面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立法民情联系点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对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会。
(十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或办法,除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外,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市、县政府应当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登记确认工作,经登记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不得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做到全程留痕、立卷归档。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定期清理机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确保政府及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备案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通报制度,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建设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查询系统,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申请处理程序。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司法建议,及时审查修订或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十三)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全程留痕。制定扬州市重大行政行为程序规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将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向社会公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备案等环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及决定情况,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政协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备。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晰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职责及追责处理程序,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县政府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建立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库,设立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实务操作和指导协调功能,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十五)落实公众参与机制。严格落实省、市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要求,积极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行政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制度,对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五、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由基层监管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市政府部门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同一执法职责,市或市辖区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整合规范县级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网络空间、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率先推进区域综合执法;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实行综合执法。深入推进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赋予区级政府城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加快推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建制镇延伸,试点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在功能区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出台《扬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明确实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法。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及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等行为。创新高效执法模式,建立区域、领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增强打击违法行为合力。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审查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为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对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等级管理制度。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完善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执法案卷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有据可查、有证可考。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执法案例指导,推行说理执法、行政监督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完善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建立错案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九)规范涉企行政行为。推进涉企重大处罚案件公开、行政审批办件公开、投诉办理公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严格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推行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全面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联办审批,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全面落实各项涉企优惠政策,打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六、切实加强行政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二十)自觉接受监督。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立体化监督体系,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深化落实“三公开三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大力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案件。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能力建设,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责任。切实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监督。依法及时处理、落实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反馈处理结果。建立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群众监督渠道畅通有效,依法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建立网络舆情处理工作制度,规范网络舆情处理工作程序,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二十一)强化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健全部门内控机制,发挥内部审计等机构的作用,加强权力风险防控,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推进定期轮岗和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强化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功能,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规范透明运行重点领域行政权力,强化对直接面向群众进行服务、直接分配财政资金、直接接触工程建设的环节和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建议其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监督机关报告。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专门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行政监察,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监察。加强对政府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构建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有机衔接的专门监督格局。
(二十二)严格行政问责。构建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细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程序。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关发展环境、百姓民生、政令畅通的突出问题,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监督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案件的,以及群众、企业投诉较多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并问责。
(二十三)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着重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事项。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处理程序。
市、县(市、区)各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与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职能部门每年要发布6次以上,其它部门也要每年发布1次以上。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每年参加1次新闻发布会。
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加快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与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融合,与部门核心业务融合,与行政绩效管理融合。逐步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人财物管理等内部事项纳入网上运行系统,逐步将网上运行系统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严格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
七、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二十四)突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改进行政调解方式,增强行政调解效力,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分析研判。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重点做好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人事、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消费、物业等纠纷处理调解工作。推行仲裁制度,拓宽仲裁服务领域,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民事纠纷的职能。
(二十五)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合理统筹行政复议资源。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配备、调剂、充实专职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落实行政复议听证场所和专业化办案设备。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受理窗口,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规范行政复议证据审查制度,充分运用听证方式审理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及时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强化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力,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落实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严格行政问责。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纠正各类行政执法共性与个性问题。健全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经常性交流机制。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和责任倒查机制,建立与行政监察部门的联动机制。
(二十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实践、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思路、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健全和规范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机制和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保障机制,完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依法处理各类涉访违法行为,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评价、可跟踪、可督办。
八、努力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支撑保障
(二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汇报。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档案制度。落实省、市依法行政考核规定,进一步改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纳入市、县党政工作目标考核,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及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把考核情况作为衡量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报送系统,进一步明确日常考核内容,完善日常考核形式及统计、评估方式,加大日常考核分值比重。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及时提醒、跟踪核实、工作检查等制度,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创新外部评议工作制度,拓宽群众参与依法行政绩效评估渠道,更多地采用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进行评议的方式。
(二十八)强化法治思维。加大宪法宣传教育力度,认真组织开展每年12月4 日国家宪法日和每年12月宪法宣传月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认真执行宪法宣誓制度。落实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开展市县乡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落实政府拟任部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测试考察结果作为任职依据。建立健全政府及部门法制干部学法轮训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在岗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对新录用、调入或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市直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集中培训,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每期培训时间为5天。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在线考试网,通过在线考试网以集中网上考试、“点将”考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测试。
(二十九)强化能力建设。充实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强化政府立法能力建设,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主导和协调功能。重点加强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保证法制机构规格、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保证法制机构办公、办案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机构改革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大幅增加专业工作人员,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得少于12人。强化市级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保证机构建设状况与承担的职责相适应。配齐、配强功能区法制机构。强化基层法制队伍建设,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探索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加大法制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
(三十)强化环境营造。建立依法行政新闻发布会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召开依法行政新闻发布会不少于2次,推进政府及部门网站和刊物的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机构,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主题公园、法治教育展馆、法治活动街区等法治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法治人物和事件评选等活动,挖掘扬州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资源,着力打造一批法治文化精品力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