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发〔2013〕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部、省属各驻扬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省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46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市本级2012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履行法律义务
退役士兵安置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政治责任。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改革调整的关键时期。部、省属驻扬单位,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克服困难,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圆满完成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
二、认真落实安置政策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含三期期满直招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种对象,采用积分选岗方式进行安置。烈士子女士兵按部队表现优先选岗。
2、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和扬府发[2011]126号文件规定,对平时立三等功的士兵、伤残士兵、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采取双向选择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3、原从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入伍的士兵,退役后一律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应予以接收安置。如原单位破产、关闭,经市安置部门确认后,由当地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是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重要主体。今年,省民政厅、省人社厅下达驻扬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计划123个(见附表1),我市下达城区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20个(见附表2)、企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65个(见附表3)。各单位要切实执行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的,由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当地安置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强制执行。
5、退役士兵安置到单位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待安排工作时间,一律计算为工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就业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6、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负责安排工作: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到安置机构报到的;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介绍信后1个月内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弄虚作假,骗取或伪造伤残、文凭、立功荣誉证明等的;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法定不予安置的情况。
三、切实提高组织程度
1、各地要从改革稳定大局出发,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推动相关政策有效落实。要加强宣传教育,使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他们讲奉献、守纪律、服从安置。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各地、各单位接收安置工作应在12月底前结束。
2、各地要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标准。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应从中扣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应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属地政府确定。直招士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可比照同级士官标准,具体标准由属地政府确定。
3、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精神,周密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帮助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确保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训人数80%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就业率达到95%以上。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8日
附表1:
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