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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9/03 4.0k 阅读 523 点赞

扬府发〔2013〕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已于7月29日经扬州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扬州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8〕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问责对象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问责是指问责对象履行法定职能以及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三个扬州”和名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实施行政效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有错必究;依法有序、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按上级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影响服务质效的;

(三)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影响发展环境的;

(四)违反行政机关各项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作风不正,自律不严,影响机关形象的;

(五)其他损害行政效能、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需要问责的情形。

笫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行政效能问责分为对单位的问责和对个人的问责。

第七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有:书面告诫、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对个人的问责方式有:书面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视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对单位进行问责,应当同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对个人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确定追究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根据造成的影响和不良后果大小,将问责情节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视情采取相应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取书面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方式问责,对单位给予书面告诫;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方式问责,对单位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对责任人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方式问责;对单位责令公开道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被行政效能问责达两次以上的;

(二)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三)对举报人、投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赔礼道歉,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谅解的;

(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责任人受到行政效能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三条  问责线索来源:

(一)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重要考核、评议、测评、督查的结果;

(三)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

(四)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群众投诉和举报;

(六)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发现有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拟给予问责处理的,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问责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书面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处理的,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问责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问责决定;拟给予免职处理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十七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派出机构主要领导人员,拟给予问责处理的,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问责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拟给予书面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的,由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拟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问责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任命的人员,拟给予问责处理的,由任免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报同级监察机关备案。必要时,监察机关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条  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实施效能问责,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载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决定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并及时送达被问责人。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明确投诉人或举报人的,应按规定告知其行政效能问责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行政效能问责情况作为机关目标考核、作风建设考评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单位及个人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将问责结果抄送同级机关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笫二十七条  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监察机关可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笫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笫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笫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2日起施行。

附件:《扬州市行政效能问责决定书》

附件:

扬州市行政效能问责决定书

(   )扬问决字第  号


关于对×××××××进行行政效能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和证据、责任的认定、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方式及受理机关。

决定机关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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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