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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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重点城建项目决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9/25 1.9w 阅读 52 点赞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市区重点城建项目决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8日

市区重点城建项目决策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市区重点城建项目的决策管理,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推动城建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世界名城,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城建项目是指由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政、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公用设施以及科教文卫体、民政、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财政和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

2、纳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专项建设资金;

3、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国债资金;

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其它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制定依据

1、城市总体规划、“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

2、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有关重点项目;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市民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问题;

4、国家、省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

5、其他项目。

三、项目计划编制和论证

1、市城乡建设局是市区年度重点城建项目计划编制的牵头部门,负责年度重点城建项目计划的收集和编制。

2、财政局是资金统筹和监管部门,全程参加年度项目编制。

3、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本地、本部门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后编制本地、本部门(系统)下一年度的重点城建项目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城乡建设局汇总,形成年度城建项目计划表。

4、各地、各部门在报送重点项目计划时,须附有下列文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

(3)征地拆迁及安置方案;

(4)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5、各地、各部门在项目报送前,应对报送的重点城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部门论证、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重大项目要组织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项目,还应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投资合理性以及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等影响的意见。

6、各区政府(管委会)所报项目计划在进行上述项目论证的基础上,须经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

四、项目决策程序

1、市区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形成后,先由分管市长召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报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批。经研究确定和批准的重点城建项目计划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2、对年中追加的重点项目须履行下列程序:

(1)对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部门或所在区经分管市长组织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2)对2000万元—1亿元的重点城建项目,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3)对1亿元—2亿元的重点城建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4)对2亿元—10亿元以上的重点城建项目,报告市委或经常委会研究确定;

(5)对10亿元以上的重点城建项目,报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批。

以上项目经研究确定或批准,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五、项目后续管理和监督

1、对经批准同意实施的年度城建计划和重点城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管理程序,确保项目建设时序和工程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在计划外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在项目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2、各项目所在地区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按照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和建设时限要求,制定项目具体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3、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重点城建项目计划落实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实施协调和督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涉及的财政资金预算、拨付、使用、效益情况和执行财经纪律、财税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4、项目建成后,都要由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由建设部门进行质量验收,由相关单位牵头进行综合效益评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