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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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市区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1/06/09 2.0w 阅读 492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物流环境,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鼓励项目和新兴业态项目建设

1、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工程项目。依托已有港口、铁路和公路货运站、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在重点地区和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建设的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和连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转运设施。

2、城市配送项目。以“最后一公里”配送,即服务于城区及城市近郊的货物配送为目标,为全社会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及其体系建设项目。

3、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项目(包括联盟采购配送型物流项目和供应链一体化物流项目)。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等服务的第三方物流项目;通过物流基地或交易市场进行联盟采购与共同配送,从而整合区内企业上游物流和分销物流的物流项目;围绕供应链一体化战略联盟开展第三方物流项目。

4、冷链物流项目。初级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花卉产品)、加工食品(如速冻食品,禽、肉、水产等包装熟食,冰淇淋和奶制品,快餐原料)和特殊商品(如药品)等从原料、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配送、销售等环节实行温度控制的冷链物流项目。

5、电子商务物流配送项目。物流配送企业针对电子商务企业需求,开展一系列分类、编码、仓储、理货、配货、配送等物流配送服务的物流项目。

6、保税物流项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包括保税区、保税仓、海关监管仓等),开展仓储、配送、运输、流通加工、装卸搬运、物流信息、方案设计等相关业务的物流项目。

7、大宗商品和特种商品物流项目。采用先进物流技术和管理技术的大宗商品(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大宗农产品)和特种商品物流项目。

8、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9、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项目。对现有物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项目、国家物流标准推广示范项目、物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上述九类重点项目,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凡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经市物流办和财政局认定,由市物流业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

二、鼓励社会零散运力资源入园集聚发展

1、调整优化市重点物流园区布局和定位。在物流节点区域、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建设或改造的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业服务型、国际贸易服务型或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

2、支持重点物流园区建设。在市重点物流园区内,涉及物流项目的土地,市及各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凡经政府批准在重点物流园区建设的货运场站、物流配送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减半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

3、鼓励物流企业进入市规划的物流园区集聚发展。入园发展的市重点物流项目(由市物流办牵头组织认定)非经营性用地(即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办公、住宅、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有偿使用。入园发展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设施用房,在其主营业务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出让其物流产权用房,用于增补企业流动资金。对市区“退城进园”发展的企业,其原有用地出让金扣除必要成本后全额返还搬迁企业,其入园新建规模不变的,有关建设规费予以减免,超出部分,给予50%的优惠。通过整合进园或挂靠园区物流骨干企业集聚发展的物流业主(包括货运代理),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进入重点物流园区集聚发展的物流企业给予一定税费减免。其中,对进入市规划的重点物流园区发展的本地物流企业,给予开票额1.5%的税收返还;对于外挂车船入园集聚发展的企业,由税务部门或者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代开票中介机构驻点就地开票纳税,按开票金额的5.91%缴纳各项税收,地方财政按开票金额的2.5%返还给物流企业和车船货主,其中车船货主返还1.5%,物流企业返还1%,返还部分按季由纳税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入园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支持和推动扬州港建设

1、鼓励集装箱班轮公司、运输企业进驻扬州。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扬州开设的分支机构和直接注册的新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5-10万元。国际大型货运代理企业或物流公司落户扬州港的,享受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相应的优惠政策并给予一次性补贴5-10万元。

2、鼓励开辟新的运输航线,鼓励集装箱从扬州口岸进出(参照扬府发[2008]147号)。

四、优化发展环境

1、简化项目审批。在市区范围内,由各区负责建设、管理的市重点物流园区(物流集聚区),在项目投资审批上,对涉及到国家鼓励类的一般商品的仓储设施、物流配送、分拨、分销、集装箱多式联运等项目,享受县级审批待遇。即可由区级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前置手续的中小型物流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按扬府发[2005]117号文执行,由各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物流办备案。为确保进入集聚区的项目符合市物流业发展方向,符合集聚区规划要求,对在集聚区落户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物流项目,由市物流办牵头,交通、经信、规划、国土、商务等相关部门参加,对项目的准入联合进行论证。

2、鼓励申办物流企业集团。物流企业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冠“扬州”、“扬州市”字样的企业集团登记。

3、企业经批准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抵押或出租的,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或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原划拨土地依法收回并给予适当补偿。鼓励现代物流项目采用农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使用土地或在征收为国有土地后以租赁方式用地。

4、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和运输、保管、出入境检疫、熏蒸、仓储、装卸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5、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凡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已获或首次被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市区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七、附则

1、本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政策如与本政策相抵触,以本意见为准。

二O一一年六月四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