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市政府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通知

2020/03/12 1.9w 阅读 50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扬办发﹝2017﹞7号)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人群,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