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减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69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8年度各设区市减煤目标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8〕661号)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减煤”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倒逼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两聚一高”新要求,运用系统化思维,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顶层设计,做好综合平衡,结合《扬州市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确保减煤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总体目标
按照省政府总体部署,2018年起全省减煤任务分为公用机组和其他类型两个部分,实施“分类施策、精准减煤”。其中公用机组由省级负责统筹,其他类型指非电行业和除公用机组以外的燃煤机组,包括自备燃煤机组,由各设区市负责落实。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8年度各设区市减煤目标的通知》要求,以2016年为基数,到2018年底全市非电行业(含自备电厂)累计削减煤炭总量45万吨。对照各地2016年非电行业(含自备电厂)煤炭消费总量,结合我市年初下发的《扬州市2018年减少煤炭消费工作计划》和《全市煤炭消费总量目标任务分解表》,制定全市各地2018年非电行业减煤目标分解表(见附件1)。
三、重点工作
(一)压降煤炭消耗、实施严格管控措施。落实属地政府的减煤主体责任。对未完成减煤序时任务的地区按月进行通报,并进行约谈;对虽完成减煤序时任务但存在重点耗煤企业异常增长的,属地政府必须对超出2016年同期部分按照2倍的替代量排出减煤措施。严格控制用煤企业耗煤增长,全市煤炭消费前50家重点企业按旬报送耗煤量(名单由市发改委向所属地减煤牵头部门通报);承担年度削减任务的重点耗煤企业以2016年同期为基数,从2018年10月起,不得同比增加煤炭消耗,否则进行约谈,并下达减产通知,双倍追加下年度煤炭削减任务;单月增长1万吨以上的,下达停产通知;未纳入本年度削减任务的用煤企业,单月煤炭消费增长的,下一个月度按超出部分2倍下达削减任务。从2018年10月起,对未达到减煤序时进度要求的地区,进行约谈,并相应追加下一月度和年度的减煤指标;对未完成年度减煤任务的地区,进行问责,并实施年度考核一票否决。(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牵头,环保局、经信委、建设局、质监局、物价局、扬州供电公司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大力整治燃煤锅炉。各类锅炉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完成整治。对电厂燃煤锅炉,通过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烟气脱硝等技术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对纳入年度计划但未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地方自备电厂年底前实施停产,待改造结束后方可投入运营;对2017年度未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一经查实,予以强制拆除,并对相关地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2018年底前,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50%以上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力争超额完成;纳入年度计划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如在11月底未能完成的,予以强制关停,并不予补贴;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所有在役未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65蒸吨/小时及以上非电行业燃煤锅炉,逐一明确整治方案,逐级落实责任主体,确保到2019年全部实现超低排放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年底前淘汰104台燃煤粮食烘干设施,对年底前未能完成燃煤粮食烘干设施改造任务的地区进行约谈,并进行通报批评。(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农机局、扬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快产业升级转型。重点围绕长江大保护和江淮生态大走廊治理战略部署,以电力、钢铁、炼焦、水泥熟料、化工等高耗能产业为突破口,利用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确保产能过剩矛盾持续缓解,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市经信委牵头,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切实提高燃料用煤质量。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扩大高热值煤利用规模,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切实减少低热值煤炭消费。严格按照设计煤种采购煤炭,入厂煤热值必须达到4800大卡以上。对于不按要求采购的用煤企业,一经核实,自备电厂予以削减发电小时数,其他用煤企业实施单月限产30%产能,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市发改委牵头,市质监局、经信委、环保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负责落实。)
(五)严控新增产能。严控煤炭消费增量,从2018年10月起,对全市所有行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2倍削减量替代,替代来源应为2017年1月1日起采取措施形成的煤炭削减量。严禁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实施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充分利用国家和省鼓励发展和利用非化石能源的政策,积极发展光伏、光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动宝应县“生态渔业光伏发电”领跑者基地建设和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惠民型多能互补综合示范工程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扬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通报预警力度。从10月起每月发布本季度各地区和重点耗煤企业减煤风险预警等级。市发改委将会同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两减六治三提升)办等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和约谈方式,指导和督促红色预警地区完善和落实整改方案。各地区要参照省、市两级模式,加强预警工作,对辖区内所有耗煤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处理突发问题,确保完成减煤任务。(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落实产业调整政策。严格执行长江大保护、江淮生态走廊建设、去产能等政策,重点围绕钢铁、水泥、化工、平板玻璃等传统产业,以产业政策为引导,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负责管委会落实。)
(三)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物价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扬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出台财政支持政策。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地方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长效减煤。鼓励各地出台配套经济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煤炭减量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强化考核机制。各县(市、区)和功能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要对照本地区煤炭消减任务,进一步完善减煤工作考核机制,提升减煤工作的精准度和针对性。各地、各部门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煤炭消费量等相关基础统计数据,对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未完成,并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两减六治三提升)领导小组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见附件2)(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对照上述要求及年度目标,请各地重新梳理减煤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将9-12月减煤目标落实到所有非电行业(含自备电厂)耗煤企业的具体项目和具体责任人,并于本办法印发15天内,向市发改委书面报送辖区内所有非电行业耗煤企业(含自备电厂)2016年10-12月耗煤量和相应减煤目标。减煤任务的考核标准是全社会的煤炭消费总量,考虑到国家和省核定的全社会煤炭消费总量统计数据相对滞后等因素,请各地在安排具体任务时留有余量,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