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扬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2015年初,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省政府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列入201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为加强对遭遇生存和发展困境的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总体部署,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权益优先、全面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
2、源头预防、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原则。筑牢基础防线,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3、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各方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4、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为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及时、有效帮扶和救助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家庭、社会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以属地化管理为基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搭建集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处置和跟踪服务为一体的工作平台。有效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切实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网络,以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最终目标。
三、工作对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对象为:本市户籍及外来实际居住在扬的,基本权益失去保障或受到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以下五类:
(一)流浪未成年人;
(二)因家庭贫困面临辍学和自身患有重病或重残,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未成年人;
(三)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四)因监护人经常性忽视、遭受遗弃、家庭暴力等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
(五)因遭受犯罪侵害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六)其他因特殊原因基本权益失去保障或受到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
具体分类的详细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发现报告机制
1、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救助保护联系点,对面临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的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摸底排查,及时发现流浪、失学辍学、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和热心群众积极参与发现、告知、护送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做到发现一例、保护一例、救助一例。
2、建立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困境未成年人采集机制,由各地教育部门配合同级民政部门组织区域内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照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标准,摸排汇总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数据,相互共享并定期更新维护。
3、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工作平台,专设热线电话一门受理当地关于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案件的举报。明确学校老师、医疗机构医生的发现报告责任,完善实时监督、发现报告机制。同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与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信息互通制度,做到及时通报,信息共享。
(二)整合工作资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扬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扬州市民政局。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包括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和救助机制的拟订、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内容及流程的制定、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
市中级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依法审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其他案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依法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及时变更或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
市检察院。负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审前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参与、不公开审理、附条件不起诉等特殊保护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大力宣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和行为进行整改。
市文明办。负责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宣传与倡导。
市编办。负责落实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并增加、核定相关工作人员编制,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与审批,并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观护帮教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内容。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区域内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摸排汇总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数据。对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资源支持和帮扶落实,做好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替代教育、职业教育,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同时,健全和完善校园法制教育机制、心理咨询教育机制,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力度,保障涉罪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取消其学籍,切实保障困境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及时得到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对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依法查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或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为手段的敛财,以及拐卖、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制定相关源头措施,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将受侵害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视情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接受救助。
市司法局。负责服刑、吸毒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排查帮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实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权益制度和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市财政局。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救助机构经费统筹考虑,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观护帮教等提供专项办案经费,各级财政设立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基金,出台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办法,减免医疗费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人社局。负责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培训和就业创业帮扶制度的制定。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优先援助,尽快帮扶就业。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困境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贴,优先解决其重大疾病救治问题,并稳步提高其待遇水平。
市城管局。负责结合城市管理和市容整治工作实际,主动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的发现、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
市交通产业集团。负责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未成年人工作对象进出站等提供方便。
市卫计委。负责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的落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医疗卫生资源支持;明确医疗机构医生的发现报告责任,建立就诊未成年人疑似遭受虐待和暴力等情形的发现报告机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困境未成年人全部免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优先解决其重大疾病救治问题。同时鼓励、支持各级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困境家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医疗费用。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情况,办理有关未成年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团市委。负责未成年人思想信念教育,开展少先队、共青团组织意识教育。发动社会志愿者组织帮助未成年人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人格发展、人际交往、升学就业等各种思想问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其全面健康成长。
市妇联。负责开展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宣传协调和维权保护工作,强化宣传引导。结合关爱儿童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妇儿工委等工作载体,积极倡导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市残联。负责协助做好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教育等工作;将困境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残资助范围,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并给予政策支持。
扬州火车站。负责协助做好站内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及时帮助解决客运高峰期间购票难问题,积极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舒适的客运环境。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做到信息互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地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牵头单位,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确保保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实施帮扶项目
依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发挥其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协调教育、公安、城管、卫计委、司法、人社、残联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通过专业社工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的合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重点对流浪未成年人及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家庭监护情况及需求评估、心理咨询、康复训练、就业培训等一系列救助帮扶项目,避免流浪未成年人重新流浪社会,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脱离生活困境,帮助其早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动员,形成合力。要广泛动员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和处置体系,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以家庭监护干预为中心,将系列监护干预工作贯穿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三社”联动优势,加强政策联动和资源整合,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二)多种渠道,加大投入。通过资金扶持、项目合作、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将流浪及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社会人士提供捐助和免费服务,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吸纳、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积极整合舆论资源,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阵地,系统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知度。积极宣扬和展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丰富内涵、社会价值及职业风采,努力营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良好外部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区域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要从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着手,在实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上,向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延伸保护和源头预防,健全和完善社会保护救助信息平台和互通机制,做到“一门受理、职责明确、协同办理、资源共享”。强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责任意识,研究制定统一的检查考核办法、规则和标准,定期开展对各责任部门、基层政府的督导和绩效评估,严格落实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不断总结和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践成果和规律,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确保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健康开展。
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附件:《扬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扬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领导,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确保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扬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姚苏华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许林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俐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谢应松 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
浦志强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卫 军 市文明办副主任
房学明 市编办副主任
程兆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周应华 市教育局副局长、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党委书记
翁国彦 市公安局副局长
毕顺元 市民政局副局长
丁玉祥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 佳 市财政局副局长
颜 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郭家驯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晏 明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赵国祥 市卫计委副主任
高玉波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徐明玥 团市委副书记
王雅静 市妇联副主席
陈 林 市残联副理事长
刘玉宏 扬州火车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毕顺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