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城区水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强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4]69号)、《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扬清水[2014]1号)精神,结合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市“清水活水”工程)是指纳入《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清水活水”工程方案审查和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与资金拨付、工程验收、河道长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清水活水”工程严格执行统一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期评估等程序。
第五条 河道实行“河长制”管理,城区河道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农村河道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定期检查通报。城区河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7号)文件中明确的市区两级河道管理职能,各责任主体应确定河长和管理机构,落实长效管护经费,采取自行建立或外购服务等形式建立长效管护队伍,严格长效管护激励考核机制,农村河道按照《扬州市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方案审查和前期工作
第六条 市“清水活水”工程应按照沟通活水、清淤疏浚、控源截污、环境整治、生态修复、景观提升的原则统一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水办)审查后,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过程中,工程项目涉及水系沟通、防洪排涝、水域填埋、管网改造、污染治理、通航安全等内容时,需事先征求规划、水利、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前期工作应严格控制投资。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控制原则按照《市政府关于强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4]69号)执行。
第九条 工程设计一经批复后,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因外部环境限制等原因对工程规模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需经上报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清水活水”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发改委批复。对在施工过程中,因政策调整、物价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变更的,变更审批程序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3]20号)要求执行。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审查结束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将经审查的施工图报市清水办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市“清水活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各责任主体成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二条 市“清水活水”工程建设涉及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招标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事项。
第十三条 市“清水活水”工程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质量安全监管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对市“清水活水”工程建设实时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监督和验收。
市“清水活水”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及时处理,质量缺陷的处理、报告及备案依照有关规范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按工程序时编制各分项工程施工和验收方案,重大工程施工和验收方案须上报市清水办备案。市清水办应定期不定期对工程设计、实施进度进行督查,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如截污管网、排污口封堵等验收时,市清水办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市“清水活水”工程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应在每月25日前将汇总的工程设计、建设信息报市清水办,市清水办汇总后在每月初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公布。
对已确定市“清水活水”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目标需要更改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清水活水”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建设资金的市“清水活水”工程,项目法人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实施前,应编制项目实施年度投资计划,跨年度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分年度投资计划,由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工程资金拨付管理按照《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3]20号)执行。
第十八条 由市财政补助建设资金的市“清水活水”工程,在工程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并经工程合同完工验收后,工程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按工程合同价核拨应补资金的60%,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工程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批复(含项目建议书、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竣工验收意见书,财务决算书和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清水办审查后,报市“清水活水”领导小组同意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五章 工程验收(评估)
第十九条 市“清水活水”工程执行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和交付使用。市“清水活水”工程分为工程合同完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期评估。其它阶段性验收按建设项目行业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评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合同完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工程已按照签定的建设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在工程合同完工验收的基础上,工程已按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全部完成,工程财务竣工决算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完成,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项目、征地拆迁、档案资料已经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
三、后期评估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2、市环保局已对河道水质标准和长效管护机制完成专项验收。水质和河道长效管护机制验收办法由市环保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验收(评估)程序
工程合同完工验收由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工程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或其委托的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后期评估由市清水办牵头组织。工程合同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市清水办派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验收(评估)资料
各项工程应当具备建设管理报告、设计报告、施工报告、
监理报告、质量检测报告、质量评定报告、验收(专项验收)意见书、工程完工(竣工)档案资料。
第六章 河道长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区河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文件中明确的市区两级河道责任主体及管理职能,农村河道明确区、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应做好河道长效管护工作,对河道水质和管护效果负总责。通过建立健全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巩固和提升整治成果,提高河道水环境质量,达到河道“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统一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市区河道进行检查、考核,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主体应按照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要求,明确河长,建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河道长效管护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道管护经费列入预算、专项管理,采取财政补贴、社会运作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护投入机制,确保河道管护有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责任主体应采取自行建立或外购服务等形式,建立河道长效管护队伍,明确管护人员和管护职责。建立河道保洁考核制度,明确奖惩措施,考核结果与报酬挂钩。
第二十七条 加强河道水质保护,保证水质清澈、无污染、无异味。
一、强化雨污分流,新建工程全面实施雨污分流,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二、加强排污口管理,除河道整治后保留的雨水口、企事业单位清下水排口(冷却水等)、城市生活污水管道溢流口外,新建任何项目不得在城市河道上新设排污口,水利、环保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发现私设排口依法封堵;对上述保留的三种排口进行分类管理,设立绿、蓝、黄三色标志牌,并对出水加强日常监管。
三、农村河道管护标准
1、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2、河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
3、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日常管理,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河道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建立河道管理考核制度,由市环保局、水利局分别负责对城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进行考核,主要考核组织领导、经费落实、河道保洁、水质状况、资源管理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功能区党政正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