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模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劳模(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
市劳模春节慰问金原标准为300元,现调整为6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二、调整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
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原标准为每人3000元/年,按7%的困难面计提,现调整为每人5000元/年,按10%计提。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帮扶。
三、调整市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企业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市劳模原荣誉津贴为每人每月60元,现调整为120元;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模原荣誉津贴为每人每月60元,现调整为12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和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四、低收入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仍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6号)文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已出台的劳模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荣誉津贴标准、低收入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