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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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扬州市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4/09/28 5.5k 阅读 273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为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扬州市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拟定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协调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社会救助事项。

二、组成人员

负  责  人:张宝娟  副市长

召  集  人:王玉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  召  集  人:张  俐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广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陈晓明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扶贫办主任

房学明  市编办副主任

程兆君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杨福喜  市经信委副主任

穆光曙  市政府教育督导团主任督学、教育局副局长

翁国彦  市公安局副局长

毕顺元  市民政局副局长

徐建新  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郭  佳  市财政局副局长

颜  军  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忠华  市房管局副局长

晏  明  市交通局副局长

吉  琳  市农委副主任

王  骏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春山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乔裕胜  省统计局扬州调查局局长

薛爱群  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副调研员、副队长

管兴余  市物价局副局长

高玉波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佟家农 市信访局副局长

朱  彤  市工商局副局长

何  敏  市国税局副局长

尹家朋  市地税局副局长

叶小玲 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  旸  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陈维权  市总工会副主席

陈  林  市残联副理事长

陈晓星  市民政局副局长、慈善总会秘书长

张宝马  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王高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毕顺元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市委农工办: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政策,指导各地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在就业、创业上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市编办: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推进各地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

市发改委: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相关内容。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全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项目的审批工作。支持各地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市经信委:做好市级社会救助信息化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建设运行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协调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换。

市教育局:健全教育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

市公安局: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机动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联系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完善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实施,为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服务。做好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参与分配和管理市级财政有关社会救助资金,配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地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市司法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配合解决社会救助工作涉法问题。

市财政局: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分配和管理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并开展监管检查、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机制,督促协调各地强化财政投入责任。

市人社局: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及时按规定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援助,通过各项就业服务措施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动态物价补贴。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经办服务的衔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房管局: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房产拥有、房产交易等相关信息。

市交通局: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从事客、货运营运等相关信息。

市农委:指导各地开展农村特困人员农业技能培训。

市卫生局:协同有关部门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市审计局: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及时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做好社会救助有关统计工作。及时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协同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市物价局: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结合价格变动情况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开展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市信访局: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工商局: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

市国税局: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相关信息。

市地税局: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相关信息。

人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提供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个人信用报告(由其本人申请)。

市银监分局: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指导商业银行网点和金融代发机构探索创新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督促有关金融机构按其总行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市总工会:指导各地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各地工会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依法提供困难职工家庭享受帮扶救助等相关信息。

市残联:做好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依法提供残疾人享受帮扶救助等相关信息。

市慈善总会:接受社会各界慈善捐赠,开展慈善助困活动,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市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相关信息。

四、工作规则和要求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根据市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召开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及时提出会议讨论议题,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