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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扬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1/14 1.9w 阅读 279 点赞

一、修订背景

2018年,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扬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机构改革后,部分预警发布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发生了调整,需要重新明确各预警发布单位和预警发布渠道管理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以适应现代化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需要;同时,2022年5月《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发布。因此,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结合扬州实际重新制定《扬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明确适用范围

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信息。

(二)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原则和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三)明确预警信息发布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定权限负责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垂直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气象、海事等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任务。明确了未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广陵区、功能区有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委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

各级网信、广电、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应急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传播渠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应急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新媒体等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

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为预警发布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广电主管部门应依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配合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应急管理部门、广电部门、气象部门联合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的对接。

(五)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按照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预警分级审签发布制度。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后,通过当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在10分钟内播发,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播发。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有效融入网格化管理,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六)责任追究

预警信息发布应及时、客观、真实,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以及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发布预警信息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查处。

四、常见问题问答

问:预警信息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信息。

问:《办法》预警信息的级别标准是什么?

答: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扬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预案未明确分级的预警信息,也可以采用重要通告等形式通报社会。

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职责主要由哪些部门和单位承担?

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定权限负责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气象、海事等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履行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负责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问:未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区域,预警信息如何发布?

答:未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广陵区、功能区有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委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涉及相关影响区域的预警信息由市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发布。

问: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预警分级审签发布制度。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问:预警信息的发布时效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要求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在10分钟内播发,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播发

问:预警信息如何传播到基层群众?

答:《办法》明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有效融入网格化管理。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流动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问:公众如何快速接收到预警信息?

答:《办法》提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应急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新媒体等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目前扬州地区已建有以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渠道:

1.广播:扬州新闻广播(FM98.5)、扬州交通广播(FM103.5)收到预警信息后,即时插播。

2.电视:扬州新闻、城市、生活等频道。收到橙色及以上预警信息,视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滚动字幕播出。

3.应急广播:橙色及以上预警信息,视灾害种类和灾害危险程度,在预警区域内启用应急广播播放。

4.手机短信:橙色及以上预警信息,视灾害种类和灾害危险程度,在预警区域内全网发布。

5.互联网: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网(http://www.12379.cn);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网(http://www.js12379.cn),登录网页可随时查看。

6.新媒体:“扬州预警发布”抖音号,关注后可以随时查看;“扬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关注后可以随时查看。

7.手机APP:“我的扬州”APP,手机下载后,打开APP,可在“消息中心”查看。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