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政策政策解读

《扬州市级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办法(2023)》的政策解读

2023/10/24 1.6w 阅读 365 点赞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2022年2月,市工信局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工业集中区提升发展的意见》(扬府办发〔2022〕18号,以下简称《意见》),并将《扬州市工业集中区年度综合评价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旧版评价办法》)作为《意见》的附件一并公布。此后,按照《旧版评价办法》,2022年8月、2023年2月,由市工信局牵头,分别对各园区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展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

从以上两次的评价情况来看,《旧版评价办法》部分评价指标的设置还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为进一步提高市级产业园区年度综合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对《旧版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扬州市级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办法(2023)》(以下简称《2023版评价办法》)。

二、文件修订的过程

今年5月,“2022年度市级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结果”正式公布,此后市工信局即启动谋划《旧版评价办法》修订工作。6月起,市工信局组织开展了市级产业园区调研工作,赴各县(市、区)与市级园区负责人进行座谈,充分听取了各园区的意见和建议。8月7日,市工信局召开了市级产业园区工作座谈会,邀请各地工信局和部分市级产业园区负责同志参会,对《旧版评价办法》修订工作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在会后形成了修订讨论稿。8月25日,市工信局再次召开市级产业园区工作座谈会,并邀请参与综合评价的市直有关部门参会,对修订讨论稿进行了集体研究,并在会后形成了《2023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4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再次征求了各部门意见。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2023版评价办法》对《旧版评价办法》的部分指标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将综合评价内容分为规模效益、特色发展、集约发展、创新发展、项目建设、否决项等6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总分为100分。另外设立1个加分项、1个扣分项。

四、文件修订的内容

(一)修改称谓和名称

1.修改称谓

将《旧版评价办法》中“工业集中区”的称谓,统一改为“市级产业园区”。

理由: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产业园区名单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63号),“市级工业集中区”已统一更名为“市级产业园区”。

2.修改名称

将文件名称从《扬州市工业集中区年度综合评价奖励办法》改为《扬州市级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办法(2023)》。

理由:与其他市级综合评价办法文件名称相统一。

(二)修改“特色发展指标”“集约发展指标”计分方法和计算方式

1.修改“特色发展指标”“集约发展指标”计分方法

将《旧版评价办法》中“第一名得20分,以后每一位在前一位得分基础上减0.5分”,改为“第一名得20分,以后每一位在前一位得分基础上减1分”。

理由:“特色发展指标”“集约发展指标”分别为20分。按照《旧版评价办法》计分方法,第一名得20分,此后每位次递减0.5分,最后一名得13.5分,不能有效利用总分20分的评价空间。《2023版评价办法》计分方法,第一名得20分,此后每位次递减1分,最后一名得7分,可以有效利用总分20分的评价空间,有利于形成评价梯次。

2.修改“集约发展指标”计算方式

将《旧版评价办法》中“以同一类型工业集中区内全部规上工业企业的入库税收总额、开票销售总额分别除以对应企业占地面积总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改为“以同一类型园区内全部工业企业的入库税收总额、开票销售总额分别除以各园区建成区的占地面积总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理由:一是将“评价规上工业亩均情况”改为“评价全部工业亩均情况”能够更加全面地评价园区的集约发展水平;二是将“计算全部规上企业的占地面积”改为“计算园区建成区的占地面积”可以更加准确反映园区的产出水平。

(三)修改“企业培育能力指标”分值和计分方法

1.修改“企业培育能力指标”分值

将《旧版评价办法》中“企业培育能力指标”的分值10分,提高至15分。

理由:从前两年综合评价结果来看,各园区在该指标内的“新增专精特新”“新增高企”“新增规上企业”等子指标上得分普遍较高,大部分园区“企业培育能力指标”的总分都能超过10分,造成“优秀园区”和“普通园区”都拿满分10分的局面,无法形成有效的评价梯次。《2023版评价办法》将该项分值提高至15分,有利于园区之间拉开评价梯次。

2.修改“企业培育能力指标”计分方法

(1)将《旧版评价办法》中“年度每新增1家上市企业得3分,新增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得2分”作为加分项单列。

理由:从前两年综合评价结果来看,各园区两年内新增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只有1家。将该部分作为加分项单列,既不占用“企业培育能力指标”的总分空间,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各园区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

(2)将《旧版评价办法》中“每新增1家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得2分”,改为“每新增1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得3分,每新增1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得1分”。

理由:根据不同级别的创建难度,修改了相应分值。

(3)将《旧版评价办法》中市级“独角兽”企业、市级“独角兽培育”企业、市级“瞪羚”企业、市级“独角兽种子”、市级“瞪羚培育”企业的得分项删除。

(四)修改“人才集聚能力指标”计分方法

在《2023版评价办法》中,新增“年度园区内企业每引进1个市‘绿扬金凤’团队得1分”。

理由:进一步健全评分体系。

(五)修改“工业投入能力指标”分值和计分方法

1.修改“工业投入能力指标”分值

将《旧版评价办法》中“工业投入能力指标”的分值10分,调整为15分。

理由:从前两年综合评价结果来看,三分之二的园区该项的总得分在10分以上,造成“优秀园区”和“普通园区”都拿满分10分的局面,无法形成有效的评价梯次。《2023版评价办法》将该项分值提高至15分,有利于园区之间拉开评价梯次。

2.修改“工业投入能力指标”计分方法

将《旧版评价办法》中新开工的市工业重大项目“每个得5分”改为“每个得2分”。

(六)删除“项目承载能力指标”

将《旧版评价办法》中“项目承载能力指标(10分)。评价集中区新建标准厂房和盘活低效用地的能力。计分方法为:年度每新竣工验收标准厂房1万平方米得1分,每盘活低效用地50亩得2分。满分10分。”删除。

理由:从去年综合评价情况来看,各园区申报的材料中新建厂房均为园区企业自建的厂房,没有由园区建设的公共标准厂房,这与设立该指标鼓励园区建设公共标准厂房、提高园区项目承载能力的初衷不相一致。盘活低效用地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有专项考核,建议在市级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中不再重复考核。

(七)修改“否决项”

1.删除一条否决项

将《旧版评价办法》中“未出台支持工业集中区发展政策措施的县(市、区),所辖工业集中区参加综合评价,不参加评优”删除。

理由:前期各地已分别制定出台了支持政策。

2.修改一条否决项

将《旧版评价办法》中“年度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集中区,年度综合评价列为最后一名”,改为“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综合评价不参加评优”。

理由:一是进一步明确事故、事件范围,二是进一步优化否决结果运用。

(八)新增“加分项”

《2023版评价办法》中新增“年度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加3分、2分”,具体理由前文已述。

(九)新增“扣分项”

《2023版评价办法》中新增“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园区,每发生一起事故扣1分”,具体理由前文已述。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