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扬州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主要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港口是基础性、枢纽性设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的指示要求,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扬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委、市政府赋予扬州港打造“江淮区域集装箱枢纽港”新战略地位,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实现百万标箱、千亿产业目标。锚定“枢纽扬州”建设,打造便捷、高效、安全、绿色的江河海联运“黄金水道”,提升扬州港在长江港口群的竞争力和内河港的集聚力,提高扬货扬出效率,亟需强有力的政策驱动,推动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为“好地方”拥江而立、向海图强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发展目标、重点举措、支持项目、奖励兑现及附则五个部分。
(一)奖励期限
本政策意见执行时间为2023年至2026年实际发生的集装箱运输相关业务项目。
(二)受益对象
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法人企业在扬州设立的分公司。
(三)支持项目
《意见》支持项目包括新开辟内外贸航线、货代企业招揽集装箱货源、货主企业集装箱增量、新落户国际货运公司、集装箱码头增量、“陆改水、散改集”、“多式联运”服务中心、集装箱陆运企业、口岸功能完善等。
1、航线奖励
(1)新开辟国际近洋航线:根据年航次,每条航线给予不高于200万元-300万元的补贴。
(2)新开辟“扬州—洋山港”等点到点直航航线:年航班达到48个航次,每条航线给予不高于50万元补贴。
(3)新开辟其他外贸内支线:根据年航次,每条航线给予不高于30万元-40万元补贴。
(4)新开内贸直达干线:根据年航次,每条航线给予不高于30万元-50万元补贴。
(5)新开内贸支线:根据年航次,每条航线给予不高于20万元-40万元补贴。
2、箱量奖励
(1)码头企业:以2022年度吞吐量为基数,年吞吐量增量达到10万标箱,奖励100万元。
(2)货代企业:对货代企业代理从扬州港进出的外贸集装箱重箱达到1500标箱以上的,给予不高于60元/标箱(本地箱源)和100元/标箱(外地箱源)的补贴。
(3)货主企业:货主企业从扬州港进出的集装箱重箱达到相应增量,给予不高于40元/标箱(内贸重箱)和80元/标箱(外贸重箱)的补贴;对货主企业“陆改水”和“散改集”达到2000标箱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0元/标箱的补贴。
3、其他项目奖励
对新招引的大型国际货运公司、多式联运服务中心、引航站以及进境指定监管场地等项目建设均明确给予奖励和支持。
(四)奖励兑现及管理
1、资金来源渠道: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承担40%,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行兑付,年终结算。
2、奖励兑现程序: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经开区管委会联合行文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根据要求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各县(市、区)、功能区商务、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外贸集装箱项目复审、市交通局负责内贸集装箱以及综合性项目复审。经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下发奖补资金。
3、考核管理规定:各级商务及交通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奖补资金的跟踪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对申报主体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三、其他说明
1、如果市场主体权益受到影响,可以联系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解决,或直接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对《意见》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扬州市商务局和扬州市交通局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514-87864637(市商务局);0514-87348360(市交通局)。
2、《意见》实施后,将适时通过相关官方网站公布实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