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1/14 8.1k 阅读 266 点赞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精神文明建设、社工、发改、农业农村、教育、司法、财政、人社、资规、住建、卫健、应急、国资、市监、医保、邮政、消防救援、供销、残联、老龄办相关部门,各金融监管分局,市各银行机构:

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加快组织实施,共同促进我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中共扬州市委社会工作部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扬州市教育局

扬州市司法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邮政管理局           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扬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扬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扬州监管分局

2025年1月15日

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民养老〔2024〕32号)有关精神,特结合扬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市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发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增强科学预判、做好前瞻部署,全面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建强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提升农村医养结合能力,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有序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打造三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1、打造县级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江苏省失能(失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各县(市、区)打造1所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县域范围内资源统筹、服务示范、人员实训、技术支持、智慧养老信息调度、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综合功能,对县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起到示范、指导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综合考虑区域老年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养老服务需求等要素基础上,持续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满足辖区内老年人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县(市、区)人民政府)

3、打造村级养老服务设施。盘活利用农村闲置资产,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养老服务站点,通过引导专业组织运营保障站点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资规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优化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

4、建设互助养老阵地。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周边村民实际需求,打造互助养老睦邻点;强化属地相关部门与街道(乡镇)协同,共同做好对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食品、消防、卫生、服务等事项的管理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5、丰富互助养老服务内容。加大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规范》(DB32/T4683-2024)省地方标准的宣贯力度;鼓励通过邻里互助、建立中心户、村志愿者提供服务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助洁、陪护照护等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集体补助、慈善捐赠、个人自费相结合的农村老年助餐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6、强化互助养老服务队伍。充分运用各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养老服务机构等平台,引导组建由农村党员、留守妇女、农村青壮年、低龄健康老年人组成的养老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培育从事农村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居家上门服务、日常探访帮扶等为老服务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民政局、市社会工作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提升农村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7、加强农村医养结合设施建设。利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站点闲置床位开展养老服务,或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民政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8、深化农村医养协作保障机制。鼓励农村养老机构与周边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毗邻而建、签约合作、托管运营,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妥善解决包括农村失能老年人在内的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9、拓展农村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上门巡诊、康复指导等居家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方便农村老年人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就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深化农村养老体制机制改革

10、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充分探索“县建县管”等方式,推进农村养老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床位使用率;鼓励支持县域范围内各类养老机构、养老设施组成养老服务联合体,推动连锁化、品牌化、集约化运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1、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参与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管理。探索成立县级国有养老服务企业,一体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县域范围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形成规模效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2、强化机构综合监管。推动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按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进一步提质增效,优化服务水平,守牢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支撑保障

1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的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格局。积极推广“党建+农村养老服务”等创新模式,切实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形成工作推进合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4、加大资金支持。利用各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财政预算、补贴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引导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收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扬州分行、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5、夯实能力基础。积极组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配合做好行业指导和发展促进工作。探索盘活供销合作社闲置低效资产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推进农村适老化邮件快件配送服务。明确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6、强化人才培育。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入职奖励、岗位津贴、职称评审等激励保障政策,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本地富余劳动力等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强化人员培训,提升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7、营造良好氛围。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倡导树立孝亲敬老良好风尚。(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