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11部门印发的《江苏省“舒心助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民养老〔2024〕8号),统筹推进全市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扬州市商务局
扬州市税务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4月30日
扬州市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也是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根据部省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系列讲话精神,将老年人最关切、最迫切的助餐需求纳入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构建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支持高质量多元化供餐,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布点。从各村(社区)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设置老年助餐服务点位,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着力增进老年助餐服务的可及性、可持续性。
2、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优先满足经济困难或存在生活困难情形的重点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扶持各类市场主体、企事业单位食堂等运营老年助餐设施,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广泛参与,灵活创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价廉物美的助餐服务。
3、注重规范,提升质量。聚焦助餐服务质量提升,进一步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强化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使助餐服务更便捷高效、安全可靠。
三、工作目标
2024年底,以县(市、区)、功能区为单位实现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低保对象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助餐服务政策全覆盖,兜底保障刚需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服务,实现村(社区)助餐点服务全覆盖;到2025年底,通过存量提升和增量扩面,全市范围有效服务、有效运营的各类老年助餐点达500个左右,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到2026年底,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以点带面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具体方案
(一)优化助餐服务网络
结合实际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明确功能定位。
1、市级层面。制定工作方案,完善政策清单,统筹协调国有企业和各县(市、区)、功能区加强合作,推动全市助餐服务体系品牌化、连锁化建设。加强与扬州大学等高校合作,推动老年人营养餐食谱研究、倡导。开发确定统一结算平台和点餐系统,做好全市老年助餐服务数据收集汇总和分析比对工作。绘制全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地图。
2、县级层面。统筹县域范围老年助餐服务,并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助餐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辖区内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信息采集,并提供各老年助餐服务点按需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县级中央厨房,为县域范围内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3、乡镇(街道)层面。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问卷调查等,引导助餐服务资源精准配置。鼓励采用多种形式建立集制作餐食、堂食、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中央厨房,通过集中制餐降低成本、提升效能。
4、村(社区)层面。开设老年集中就餐点或配合中央厨房开展送餐服务;探索与辖区内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合作共享助餐服务模式;引导与辖区内餐饮企业合作,择选优质餐饮店作为助餐点;引导物业企业参与助餐服务,提升老年助餐服务可及性。
(二)灵活选择助餐形式
建立“四个三”(3种助餐模式、3种就餐形式、3种供餐方式和3种补贴方法)自由组合机制,结合实际灵活开展助餐服务。
1、助餐模式。
(1)站点自建。通过新建或改扩建形式,建成一个独立门面的助餐点或在养老服务设施中嵌入专供老年人就餐取餐的助餐点。
(2)食堂共享。利用养老服务机构、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现有食堂,开辟适老专区,为所在辖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3)餐馆挂牌。选择符合供餐资质的餐馆作为老年人助餐点,统一挂牌。优先选择品牌连锁餐饮店,实行品牌化、连锁化统一管理运营。
2、就餐形式。
(1)集中就餐。主要在助餐点内就餐。
(2)分散送餐。依托流动助餐车、外卖服务人员等为半失能、失能或有其他送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送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项目。
(3)站点取餐。由老年人或其亲属、志愿者等,从助餐点取餐后带到住处就餐。
3、供餐方式。
(1)老年套餐。提供固定搭配的组合套餐,优惠定价。
(2)套内单点。老年人可在组合套餐中选择想要购买的菜品,享受套餐优惠价。
(3)自选菜品。选择套餐外喜欢的菜品,采用折扣价形式给予一定优惠。为具有基础性疾病的老年人或有个性化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定制餐。
4、补贴方法。
(1)价格优惠补老人。由供餐方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或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形式给予优惠。
(2)运营补贴补供方。每年给予老年助餐点适当的运营补贴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根据计划安排,给予适当建设奖补支持。
(3)出台政策补成本。采用低价或无偿出租房屋、在用水、用电、用气方面实施居民价、减免税费、提供公益岗位等政策性措施,为助餐点降低运营成本。
(三)提升助餐服务质量
1、注重前期调研。组织开展老年助餐服务体系问卷调查活动,从助餐服务需求、餐品口味、价格范围、服务形式等方面进行深入充分调研,及时对调研结果进行数据分析,为后期工作开展提供实践依据。
2、注重中期监管。在老年助餐服务实施过程中,强化安全和质量监管,要紧盯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质量等关键部位,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与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协作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守牢安全底线。要加快配置智能化功能服务系统,在方便老年人便捷就餐并享受相应政策的同时,实行助餐服务数据实时统计、汇总,便于动态掌握政策执行情况,有利于财政资金精准扶持。
3、注重后期评估。在老年助餐服务项目运营一段时间后,从食品、安全、服务、收益等方面不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确保每个项目都能实现品质化发展。建立健全老年助餐点赋星管理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老年人代表,充分应用老年人用餐满意度评价结果,对老年助餐点进行星级评定,并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星级与政府政策扶持挂钩。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信息摸排(2024年4月)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第三方对辖区老人助餐服务需求进行调研,对辖区内可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进行摸排,对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现有的食堂、餐饮店等可提供助餐服务的点位进行摸排。
(二)制定工作方案(2024年5月)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制定助餐服务工作方案,包括布点情况、供餐形式、定价方式、补贴方式等;指导各助餐点制定具体执行方案。
(三)组织项目实施(2024年5月-2026年12月)
2024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尤其是对还存在空白点的村(社区),要抓紧选址建设,确保村(社区)助餐点服务全覆盖。2025年至2026年,着力在运营管理、服务品质上持续发力,力争形成一套科学完备、运行顺畅、管理到位、老人认可的助餐服务模式,一批有影响、有特色、有口碑的助餐服务品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老年人助餐服务是居家养老的基础性项目之一,是一项便民、惠民的服务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积极调动和发挥基层组织、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组织、社会餐饮企业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利用社区内的公共资源,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2024年5月,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当地老年助餐服务具体实施方案。
(二)强化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老龄工作委员会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结合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推动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老年助餐点实际建设运营情况,民政部门灵活采取以奖代补或奖补结合的形式予以扶持,同时提高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比例。探索建立慈善资金支持助餐配餐服务长效机制,鼓励公益慈善、社会捐赠等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通过“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志愿做一点”的多方支持方式,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推动老年助餐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
(四)加大宣传力度。定期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营养餐大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宣传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知晓面,让更多老年人享有助餐服务;注重宣传引导,鼓励更多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培育典型,打造具有扬城特色的老年助餐服务品牌,用心用情用力做好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附件:1.扬州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2.扬州老年助餐点建设与管理工作要求
3.扬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附件1
扬州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一、老年助餐服务基本要求
老年助餐点挂牌须经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认定。具有膳食加工功能的助餐点须持有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助餐点醒目位置悬挂。老年助餐点要公示收费价格及优惠套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和投诉电话等信息。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机构和场所的硬件条件、自身管理以及食品加工供应过程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一)可制作膳食的助餐点
1、膳食加工。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膳食外送。承担膳食外送的老年助餐点应配备膳食加热、保温(如保温箱)等设施及其存放、清洗场所和设施;应配备膳食留样冰箱,做好食品留样。每餐次外送膳食数量超过50人份的,宜设置与供应数量相适应、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分装专间或专用场所;宜配备餐具、接触膳食的工用具和容器的热力消毒设备(如洗碗机、蒸箱、红外消毒柜等);鼓励在烹饪、分装、餐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膳食制作后应尽快送达(原则上在30分钟内将膳食送至老年助餐点或老年人家中)。
3、最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
(二)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的助餐点
1、信息记录。各村(社区)要对承担供餐的老年助餐点有关信息予以及时掌握和记录。
2、场所要求。宜设置冰箱(用于膳食留样和膳食存放)、微波炉、洗手水池。需在老年助餐点分装膳食的,宜设置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操作台)和分装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和热力消毒设备。
二、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的记录。
(二)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还应接受评估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四)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供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加工供应过程要求
(一)按照原料控制相关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和贮存过程管理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二)不得加工制作、配送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烹饪、防止交叉污染、膳食时间温度控制、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要求。
(四)承担向老年助餐点配送膳食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在盛装膳食的箱体或容器表面标明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并严格执行保质期规定。膳食外送至供餐点或老年人家中的,向用餐人员开展“不食用隔餐膳食”等宣传。
(五)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点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
扬州老年助餐点建设与管理工作要求
本文所称的老年助餐点是指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的服务站点,不包括单位食堂和公共餐饮企业。老年助餐点挂牌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一、基本设置
(一)老年助餐点选址应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场所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公共服务设施或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二)总体布局实用合理,面积一般不低于50㎡,至少可同时容纳10人就餐。环境明亮,通风良好,符合建筑、消防、食品、环保等安全要求,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安全、卫生。
(三)尽量设置在建筑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四)应有配套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及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适老化设施用品,显著位置张贴各功能区域标识、卫生安全提示标语,行为公约等。
(五)配置餐食加热、保温设施、餐具清洗消毒设备、留样冰箱。烹饪、分装、餐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应配置监控设施。
(六)配置手部清洁消毒设施、带盖废弃物容器等。
二、基本要求
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具体可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具有膳食加工功能的助餐服务场所须持有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悬挂。
(二)提供品种多样、符合老年人特点和膳食营养的健康安全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三)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要有健全的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查记录制度及奖惩制度。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自查检查记录。
(四)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跌倒、噎食、烫伤等常见风险应急预案等。
(五)在提供集中用餐服务时,需灵活调整用餐空间设施设备摆放及布局,确保用餐位空间独立,便于双向行走;应安排服务人员巡场,及时为老年人提供就餐帮助;应及时清理餐桌污物,餐具应每餐清洗消毒,废弃物分类处理;应及时清理地面,保持地面清洁、干燥。
(六)在提供送餐服务时,外送餐食应采用密封、保温设施设备,并张贴食品生产时间和有效期标签。配送高危易腐食品应采用冷藏配送。餐具及送餐工具应每日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佩戴统一工作标识,严格进行手部清洁,做好信息核对,做到一户一核一消毒。
(七)有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负责场所的管理、日常接待、助餐服务等工作并有相关记录,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机制。
(八)工作人员需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应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应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履职尽责,注重效率的服务意识,保持热情周到、乐于相助的服务态度和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
三、建设管理
各乡镇(街道)负责老年助餐点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加强指导,每月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老年助餐点项目的验收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到现场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组织专业人员按照要求进行检查,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验收报告应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对经过验收的老年助餐点,予以挂牌,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补贴事项
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实行分类补贴政策,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范围、方式、标准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经费可从各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档案管理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要做好老年助餐点建设和资金申请的相关资料建档工作。由于动拆迁、居村委合并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已建成项目撤销、合并的,所在乡镇(街道)须出具相关说明,说明该项目及其固定资产在撤销后的安排,报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并双方留档。
附件3
扬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丰富老年助餐的供给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本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要,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参与主体和形式
(一)根据法律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有关条件,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餐单位,可根据经营范围和各自特色申请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1、大中型饭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具备膳食加工能力的供餐单位,可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2、符合条件并经民政部门信息登记的社会餐饮企业可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挂摆明显标识及老年餐价格,方便老年人知晓。
3、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住院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
4、依托中央厨房加工、在餐车加热供餐的“移动型”助餐车,可依据有关规定进社区提供助餐和送餐服务。
(二)鼓励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和市场化物流公司等,利用其送餐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引导乡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饿了么”“美团点评”等网约送餐单位合作;可采用多个乡镇(街道)集中采购的方式降低成本,乡镇(街道)也可自行与相关企业合作。物流配送企业在兼顾成本的同时,可通过公益价格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提供送餐服务。
(三)鼓励小区物业、超市、便利店等,综合利用闲置资源或空余时间提供助餐服务。
二、工作要求
(一)对以上各类社会参与主体,其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和乡镇(街道)要做好信息登记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收集工作,并签订相关协议。
(二)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参与主体汇总统计,定期报送市民政局。
(三)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助餐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质量监控与管理
(一)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便捷服务,包括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制度,有条件的机构可开通电话订餐服务,开发APP等软件或小程序,方便老年人网络订餐。
(二)全市建立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平台,对全市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的实际助餐情况进行统计、管理。以平台为依托实现网上信息录入、申请、确认、汇总、统计、分析等功能,方便社会主体参与。服务机构涉及地址等与老年人利益相关的事项发生变更时,所在乡镇(街道)要及时更新信息。
(三)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定期组织第三方对全市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开展质量测评,遴选培育一批服务质量好,老年人满意度高,有资质、有规模的老年助餐服务品牌企业。
(四)鼓励各县(市、区)、乡镇(街道)通过奖励或补贴方式对供餐单位给予支持。
(五)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对登记在册的各类老年助餐点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财政补贴绩效评价,对不符合供餐及配送条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老年助餐服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等法律法规处理;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套取财政补贴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根据《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