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服务保障工作既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底层逻辑,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完善居家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为强化各类困难群体救助业务融合发展,加强各类救助政策灵活转介衔接,构建社会救助一体化推进工作机制,进一步兜住兜牢民生服务保障底线,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现就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巡访、监测、救助、关爱、应急一体化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党委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尊重意愿、主动服务,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持统筹兼顾、政策衔接,以想方设法解决问题、竭尽全力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切实维护公民人身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压紧压实基层政府责任,着力构建并不断完善摸排精准、责任到位、响应快速、救助及时、保障有力的巡访关爱和服务保障网络,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群体安全意外风险,为建设“平安扬州”提供坚实的基本民生保障基础。
二、明确服务保障对象
特殊困难群体巡访、监测、救助、关爱、应急一体化服务保障工作应重点关注下列家庭和对象:
1、家庭成员重病、重残、失能半失能,以及多孩(3人以上)的低保家庭。
2、重残、失能半失能或患重病的分散供养特困对象。
3、由高龄、残疾、重病的人员监护照料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家庭。
4、依老养残、一户多残特殊家庭。
5、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社区矫正、刑满释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人。
6、重病、重残单独居住或家里有重残、重病人员长期照护存在困难的家庭。
7、村(居)民委员会在走访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可能存在风险的家庭或对象。
三、做好精准摸排工作
(一)集中排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以民政、公安、卫健、老干部、残联、总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基础数据为支撑,依托江苏省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管理平台,动员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特殊困难群体开展一次集中摸底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集中排查工作一年至少要开展两次,各地应突破户籍限制,将常住人口以及群租房租赁对象纳入排查范围。
(二)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站的作用,结合低保提标、动态管理、低收入人口常态化认定等工作对存在风险的特殊困难群体进行摸排;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特殊困难群体的摸排工作常态化,可结合日常工作和相关部门开展的活动进行;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存在风险的对象应及时向村(居)或乡镇(街道)报告。
(三)动态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对部门信息共享反馈的重病、重残对象及时组织核查。密切关注本辖区内邻里和家庭矛盾突出、刑满释放、社区矫正、依老养残等家庭情况以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情况,对此类家庭的风险等级应当进行科学的评估,制定、实施切实可行并有效的干预措施。
以上对象在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专项整治行动中已经排查过的,可以按照风险等级开展巡访探视工作,重点排查家庭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未纳入保障范围、未纳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专项整治行动排查任务但可能存在风险的特殊困难群体。
四、明确巡访救助服务保障措施
(一)强化巡访探视。
1、巡访探视对象及频次。按照发生意外风险大小分为三类:
Ⅰ类:1-7类家庭或对象中经排查存在基本生活保障或人身健康安全风险的对象。此类对象2天至少巡访探视一次。
Ⅱ类:1-7类家庭或对象中经排查存在较小风险但家庭照护有保障的对象以及重点空巢独居老人(80周岁及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低保家庭失能、半失能独居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此类对象一周至少巡访探视一次。
Ⅲ类:1-7类家庭或对象中经排查无明显风险以及其他已纳入民政关爱服务保障范围的对象。此类对象纳入常态化监测范围,每月至少巡访探视一次。
遇到极端天气、重大节日以及老年人疾病多发等时段,应增加巡访探视频次。遇到紧急情况,帮扶责任人应当在30分钟内进行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巡访探视工作跟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工作结合起来,合理安排探访时间,既要保证规定的巡访探视频次,又不影响干扰困难对象的正常生活。
2、巡访探视内容。特殊困难群体巡访关爱工作要将排除隐患、化解风险、解决问题、保障基本生活和安全,落实救助政策贯穿始终,重点了解以下几方面情况:
一是生活保障方面。了解特殊困难群体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
二是安全保障方面。了解特殊困难群体家庭住房是否安全,用电、用气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三是健康权益方面。了解特殊困难群体身心健康情况和人身权益保护情况,要重点了解特殊困难群体中的老年人的精神状况、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心理状况、疾病情况以及困境儿童、残疾人人身权益保护情况等。
四是社会关系方面。了解与特殊困难群体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扶、抚)养义务,是否通过不同方式经常性探视;了解特殊困难群体邻里关系是否和谐,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等。
五是服务需求方面。了解特殊困难群体是否有生活照料、心理疏导、康复护理、精神慰藉、适老化改造、家庭照护床位和家庭病床等方面服务需求等。
3、巡访探视形式。依据摸排掌握的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人员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视频连线等形式,分级分类开展巡访关爱服务。对于赡(扶、抚)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对象,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与其赡(扶、抚)养义务人取得联系,引导其履行赡(扶、抚)养义务,如果其赡(扶、抚)养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无法履行或者事实没有履行关爱探视义务的,镇、村两级要确定帮扶责任人定期巡访探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强化困难对象尤其是城市困难对象巡访探视工作。
(二)强化监测预警。
各地要加大相关社会救助帮扶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特殊困难群体主动申请。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技术的运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拓展申请渠道,不断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对于主动申请和通过大数据主动发现的特殊困难对象要快速核查并建立核查信息反馈机制,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救助帮扶或进行转介,暂不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要纳入监测预警范围,重点跟踪管理。
各地要以开展民政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为契机,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探索为特殊困难群体尤其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家庭配置应急呼叫、红外感应、烟雾报警器等智能设备,强化风险预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大数据创新实践监测预警方式,形成报警-接收-处置-反馈工作闭环,提高对特殊困难群体服务保障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对于有需求的普通家庭,可以采取自主购买设备、统一提供服务的方式纳入监测预警范围。
(三)强化救助帮扶。对于在巡访探视的过程中发现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情形的特殊困难群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符合低保、特困、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应当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符合急难家庭救助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救助的应当及时予以救助。对于在巡访探视的过程中发现符合住房、医疗、教育、就业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救助。必要时可引导慈善资金进行救助,形成救助合力。
(四)强化关爱服务。要倡导积极救助的理念,建立多部门联动协作关爱机制,不断完善现金+物资+服务的救助方式,对于特殊困难群体提出的帮办、代办服务需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尽力帮助解决,超出能力范围的服务需求应逐级上报,对于重大复杂的个案问题,可组织县(市、区)救助工作联席会或乡镇层面集体会商的形式一事一议解决。对于刑满释放,社区矫正,长期照料失能失智、患重大疾病的家庭成员以及家庭矛盾比较突出的特殊困难群体要做好心理关爱、心理辅导和矛盾调解工作,可引入专业的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开展上门服务。
(五)强化应急救助。全面建立完善特殊困难群体紧急联系人制度,明确特殊困难群体赡(扶、抚)养义务人为第一联系人,镇、村两级帮扶责任人作为紧急联系人。巡访关爱服务人员在巡访过程中发现紧急问题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帮助联系其家庭成员,情况紧急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先组织采取干预、庇护、送医等救助措施,事后将处置情况记录归档。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对特殊困难群体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推进机制。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区域统筹、条块协同、共建共享的特殊困难群体应急综合救助工作新格局。各地党委政法委要将特殊困难群体服务保障工作纳入平安扬州建设重要任务。
(二)形成帮扶合力。各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特殊困难群体服务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法治宣传和预防犯罪教育,对家庭和邻里矛盾突出、社区矫正以及刑满释放老年人要列入镇村重点关注对象,着力化解矛盾。各地教育部门要组织动员在校学生参与特殊困难群体服务保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做好特殊困难群体服务保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同建立农村特殊困难群体服务保障工作机制,纳入农业和农村规划重点任务,作为农村公共服务重要内容。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关爱工作,依托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各地残联要认真开展好“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做好残疾人巡访关爱,切实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强化对本单位、本部门退休职工的关心关爱,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困难退休职工服务保障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人群,按需分类开展巡访关爱服务,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制度的可及性。要及时跟踪调度,动态掌握实情,做好巡访关爱工作的督查与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在服务保障工作中的遇到的困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充分调动村(居)民委员会的积极性,全力推进服务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将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巡访服务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要建立关爱服务台账,做到“一人一档”,形成排查、巡访、报告、解决、督查、反馈的闭环工作机制。
(四)统筹相关资源。各地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权益。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渠道资金,积极支持特殊困难群体服务保障工作,把特殊困难群体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服务保障工作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地宣传部门要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提高救助服务保障政策知晓率,在全社会营造向上向善、孝老爱亲的浓厚氛围,将这一项兜底民生保障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扬州市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