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其登记证书和印章自撤销登记之日起作废,特此公告。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登记号) |
性质 |
法定代表人 |
| 01 |
扬州尹石艺术馆 |
523210003364272355 |
法人 |
王杏军 |
| 02 |
扬州周琴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
52321000MJ772617X0 |
法人 |
周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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