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分别存在未按国家规定参加2016年至2018年度检查工作和未按国家规定参加2017至2019年度检查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与下列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电话:87340812;联系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9号楼扬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拟处罚单位名单:
1、扬州尹石艺术馆;
2、扬州周琴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特此公告。
扬州市民政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