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扬州市民政局2016~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以下单位取得联系,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单位可自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扬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商会、扬州市市区教育系统离退休教工协会。
特此公告。
扬州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