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分别存在未按国家规定参加2016年至2018年度检查工作和未按国家规定参加2017至2019年度检查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以下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以下单位取得联系,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单位可自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处罚单位名单:扬州尹石艺术馆、扬州周琴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本机关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邮编:225000
联系电话:0514-87340812
特此公告。
扬州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