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照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清理的五项标准,市政府对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
一、废止《关于积极支持上汽仪征公司荣威轿车市场开拓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2号)。
二、废止《扬州市政府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16〕131号)。
三、废止《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国际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153号)。
四、废止《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87号),对于已批准的工业地产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执行后续管理。
五、修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40号)。
修改内容:
1.暂停执行第二十条相关内容。
2.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优化市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服务的通知》。
六、修改《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扬府发〔2022〕54号)。
修改内容:
1.将第三部分(一)第4点相关内容修改为:“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将其生态圈企业吸引落户我市,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并购或投资标的符合市重点优势产业补链固链强链要求的,经各产业工作专班牵头部门认定,标的公司迁入当年起2个会计年度内相关指标达相应标准的,按20%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相应的奖励。”
2. 将第三部分(一)第5点相关内容修改为:“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扬州市域内非上市企业的(投资金额800万元以上),被投企业开票销售在投资期间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综合考虑可分别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投资比例分配。”
3.将第三部分(一)第10点相关内容修改为:“支持各县(市、区)、功能区结合本地实际,对标先进地区,对股权投资机构合伙人(LP)或股东‘权益性投资所得’所形成的实际成效,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