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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