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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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6/12 1.1k 阅读 22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抢抓机遇强化利用外资工作,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外资利用质量和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抢抓扩大开放机遇

(一)实施“双轮驱动”开放引资战略。凡国家、省放宽、放开和支持外资准入的领域,扬州均全面放宽、放开和支持。先进制造业领域,重点支持外资投向我市新能源汽车、工业机器人、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新能源、半导体照明、智能电网、新材料、生物环保等产业。现代服务业领域,支持外资投向我市软件与互联网、旅游等基本产业,金融、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售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生活性服务业;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鼓励外资企业参与科技创新。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享受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外资企业引进高端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市“6+1”人才政策规定的,同样享受该政策。(市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人社局)

(三)支持外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资企业。支持外资企业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支持外资企业境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市财政局、工商局、科技局、建设局、金融办)

二、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四)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领作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现有市级投资资金一律向外资企业放开。市级层面和省级以上开发园区设立产业引导资金,以股权、合作权益出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外资项目。(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工业土地供应方式。支持县(市、区)和开发园区为外资企业代建标准化厂房。(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六)积极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利用现有的土地、厂房进行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众创空间、汽车后市场、“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市国土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消防审查、总图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并联审批,实现外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50个工作日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将工业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实现“区内事区内办结”。(市政务办、发改委、商务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城管局、水利局、消防支队、环保局、安监局、文物局、交通局、国安局、地震局、民防局、气象局、园林局)

(八)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服务机制。依法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建设,实行市、县两级政府会办制,提高办事效率,减免地方政府性规费。建立市级协调服务机制,市政府主要领导每两个月召开重大项目推进会议,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府办、经信委、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城管局、水利局、消防支队、环保局、安监局、文物局、交通局、国安局、地震局、民防局、气象局、园林局)

(九)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外资企业生活配套设施,加快建设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品牌商务酒店以及重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园区建设人才公寓。开辟外商子女入学、家人就医等“绿色通道”。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切实采取便利化措施。(市人才办、人社局、教育局、旅游局、外办)

三、提高利用外资组织程度

(十)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要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特色鲜明、差异化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促进外资企业落户。(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一)掀起新一轮招商引资高潮。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理念,扑下身子抓招商,沉下心来促落户。各开发园区要把招商引资作为第一要务,真正建立以招商引资为统领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以招商部门为龙头的内部运行机制。各地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大拜访、大招商、大合作”活动,常态化组织小分队敲门招商、精准招商,务实开展小型、专业、对口的招商活动。(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二)大力实施“530”招商行动计划。重点围绕我市基本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型产业,瞄准《“十三五”扬州市重点产业招引境外目标企业名录》,突出招大引强,着力引进一批世界500强及跨国公司龙头型、基地型产业项目,加快建设区域性先进制造业基地。(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三)大力实施“510”外资并购行动计划。鼓励和引导我市有条件的企业与全球知名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合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帮助协调解决外资结汇、准入审批等问题。(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四)丰富招商引资方式。各地要选派骨干力量赴北上广深等重点区域开展驻点招商。支持各地开展中介招商、乡贤招商、以商引商等多种方式招商活动。鼓励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探索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质的招商公司,实施企业化、市场化运作。(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十五)优先保障出国(境)招商需要。对确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团组,根据实际需要优先办理。境外团组要向招商一线倾斜,优化一线招商人员出国(境)招商审批流程。(市外办)

(十六)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强化招商人员专业培训,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层面专题招商培训。加大对招商人员的关心培养,开辟招商人员晋升通道,对招商有实绩、项目引进有功人员优先提拔使用。(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商务局)

(十七)加大考核督查奖励力度。加大利用外资在县(市、区)、功能区年度考核中的权重,适当提高实际到账外资金额、外资重大项目考核分值。在外资项目建设中引入“五个一”机制(每月一通报、两月一过堂、季度一点评、半年一观摩、年底一述职)。每年开展“全市招商十大功臣”评选活动,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县(市、区)、功能区、省级以上开发园区领导和各地招商局(商务局)领导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功能区、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出台针对招商引资一线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市府办、重大项目推进办、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