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3项。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认真做好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对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3项)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3项)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 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
| 5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排污口设置审核 |
市水利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6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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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
| 9 |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市地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
| 10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扬州市防雷减灾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
| 11 |
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核 |
市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依法开展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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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核 |
市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
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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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核 |
市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