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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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第六次取消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016/07/28 7.3k 阅读 63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涉及16个市级部门的23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变动调整,其中,取消11项,承接12项。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库作相应调整。

附件:扬州市行政审批项目变动调整表(共计23项)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扬州市行政审批项目变动调整表(共计2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变更类型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备注

1

户外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市工商局

2

本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取消

市民政局

3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许可(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取消

市交通运输局

4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市商务局

5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市地方税务局

6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取消

市物价局

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取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承接

省海洋与渔业局

市农业委员会

9

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颁发、变更、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3个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承接

省环境保护厅

市环境保护局

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委托经营单位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10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号)

承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属于“企业投资建设省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子项

11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取消

市交通运输局

12

调整、变更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方案许可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承接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运输局

属于“涉及公路管理许可”子项

13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

承接

省农业委员会

市农业委员会

14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承接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15

执业药师注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承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6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苏政发〔2016〕1号文件表述为“部分下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

承接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除三级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符合外商投资商业目录)外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7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变更、注销、补办)(苏政发〔2016〕1号文件表述为“部分下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承接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除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其他部、省管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外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8

医疗机构校验(苏政发〔2016〕1号文件表述为“部分下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承接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除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其他部、省管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外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承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承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1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取消

市文物局

“暂停使用”状态

国发〔2016〕9号文件,该项目名称为:馆藏文物拍摄许可

22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市交通运输局

“暂停使用”状态

国发〔2016〕9号文件

23

专门档案馆或者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审核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取消

市档案局

“暂停使用”状态

苏政发〔2016〕1号文件将此“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