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第四次取消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08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涉及17个市级部门的27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变动调整,其中,取消2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承接1项,改为后置审批23项。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库作相应调整;对前置改后置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