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涉及16个市级部门的50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变动调整,其中,改为后置审批6项,取消4项,承接40项(含合并12项)。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库作相应调整。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