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涉及24个市级部门的87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变动调整,其中,取消12项,调整72项,合并3项(详见附件)。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承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对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承接和落实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权力库作相应调整。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责任,制定措施,抓紧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