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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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11/10 7.1k 阅读 69 点赞

扬府规〔20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16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扬州市市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程序,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新占用土地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异地迁建),或者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原有用地范围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扩建,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现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改建,是指对宗教活动场所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翻新、改造。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宗教政策,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  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取得选址、立项、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各项许可(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许可(审批)内容实施。

第五条  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一)宗教活动场所持申请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拟扩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有权扩建的相关证明、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建设资金证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按照是否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报送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事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下发批准扩建文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扩建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宗教活动场所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扩建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办理立项、规划、消防、建设等许可(审批)手续。

第六条  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一)宗教活动场所持申请表、拟改建建筑物的设计方案、效果图等资料,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后,牵头组织规划、消防、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下发批准改建文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改建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批准内容实施改建,不得影响信教群众的集体宗教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位置、高度、色彩、面积等要素。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项目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涉及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做好保护工作,并承担保护责任。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到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国土、房管等部门申请领取相应权属证书。

第九条  国土、建设、规划、房管、消防等部门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许可(审批)或相应权属证书手续过程中,相关收费应当给予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其他收费参照民政福利事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未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许可(审批)的内容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构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宗教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动迁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事先与有关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支持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要求配合做好动迁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4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