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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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013/11/10 5.5k 阅读 172 点赞

扬府发〔2013〕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涉及25个市级部门的59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变动调整,其中,取消27项,调整30项,合并2项(详见附件)。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承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和落实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权力库作相应调整。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责任,制定措施,抓紧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扬州市行政审批项目变动调整表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5日

附件:

扬州市行政审批项目变动调整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变更

类型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备注

1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市国税局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取消

市国税局

3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市国税局

4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市国税局

5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市国税局

6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市国税局

7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市国税局

8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取消

市国税局

9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市国税局

10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取消

市国税局

11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市地税局

12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市地税局

13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市地税局

14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市地税局

15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市地税局

16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市农委、教育局、

质监局

17

举办全市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市人社局

1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受理和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市物价局

19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市水利局

20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市、县(市、区)

水利局

21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市建设局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2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取消

市、县(市、区)

卫生局

23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取消

市、县(市、区)

卫生局

24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取消

市园林局

25

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取消

市、县(市、区)

档案局

26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市安监局

27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取消

市、县(市)规划局

2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调整

市、县国税局

市、县(市、区)

国税局

29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调整

市、县(市、区)

林业局

县(市、区)

林业局

30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调整

市、县(市)文广新局

县(市、区)

文广新局

31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调整

市文广新局

县(市、区)

文广新局

32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调整

地方残联

县级残联

3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调整

市气象局

市、县(市、区)气象局

3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调整

市计生委

市、县(市、区)计生委

35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调整

省、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

36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调整

县级以上气象

主管机构

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37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方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29项

调整

省商务厅

市商务局

3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条)

调整

体育总局

市、县(市、区)体育局

39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调整

省文物局

市文物局

40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调整

省食药监局

市食药监局

41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调整

省食药监局

市食药监局

4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调整

省食药监局

市食药监局

4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调整

省食药监局

市食药监局

4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调整

省司法厅、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

45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调整

省国土厅

市国土局

46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

调整

交通运输部

市及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47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调整

省新闻出版局

市文广新局

48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调整

省新闻出版局

市文广新局

49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调整

省新闻出版局

市文广新局

50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调整

省新闻出版局

市文广新局

51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调整

省新闻出版局

市文广新局

52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调整

国家发改委

省、市发展

改革委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53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调整

国家发改委

省、市发展

改革委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以及单点总装机容量1兆瓦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单点总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下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54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调整

国家发改委

省、市发展

改革委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以及接入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上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55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调整

国家发改委

省、市发展

改革委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以及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56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调整

工商

总局

省工商局及经授权的市、县(市、区)工商局

57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调整

工商

总局

省工商局及经授权的市、县(市、区)工商局

58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执行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合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流域管理机构、市、县(市、区)水利局

59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执行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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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