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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0/11 1.5w 阅读 529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含学校、医院,以下简称市各有关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数字基础设施、软件开发和数据治理等项目。

不产生公共数据资源的楼宇智能化工程、专业科研设备及配套系统、办公终端、通用软件以及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范畴的电子设备、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项目,不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范畴。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共享开放、便民减负、安全可靠原则。探索“统一实施、统一运维”模式,做到一个平台纵贯到底、市县共用,严格按照“一部门一系统”要求,加强单位内部系统整合,推进与市一体化数字资源底座的深度对接,实现数据资源的高效共享与协同应用。

市各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发移动端政务应用,相关功能集成至“苏服办”APP、“我的扬州APP”、“扬州市党政工作平台”APP等省、市基础移动应用。除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外,原则上不再另建专网、云平台、机房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控制,项目建设费用不得超过审核通过的项目概算金额。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面推进数字扬州建设工作专班负责研究审定数字政府建设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和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强化工作履职和业务协同,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数据局牵头编制数字政府建设相关规划及制度规范;与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项目投资计划建议,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项目申报、技术审查及立项审批;指导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评估;指导项目与公共支撑平台的对接融合;落实云网、算力、模型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审核、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数据资产管理;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三)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工作。

(四)市纪委监委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专项监督。

(五)市委网信办负责项目网络和数据安全审核工作。

(六)市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保密技术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项目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电子文件管理等审核及监督工作。

(八)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各有关单位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主体,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等工作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市各有关单位应准确界定涉密属性,实行分类管理,对项目充分论证后申报。

申报非涉密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及工作规划,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依托我市共性支撑平台建设,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三)符合网络安全、密码应用和数据安全要求,符合国家安全可靠应用政策规定。

(四)项目建设方案中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合理可行。

(五)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同步编制。

申报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和涉密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严把项目和运维经费审核审批关,做到“六个不得”:未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重点工作任务的,不得申请项目立项;未按要求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通用技术能力集约共享、政务服务集成应用的,不得申请新项目建设;未按要求迁移部署至市级政务云的,不得申请新项目建设;前期项目绩效评价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不得申请新项目建设;未按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的,不得安排运维经费;未按要求开展集约共享建设造成重复浪费的,不得批准项目。

第九条 跨部门集约建设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履行申报程序。跨层级协同实施的项目,应做到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实施、共享协同,并加强与国家、省、县(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分级承担。

第十条 市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出具审查结论,形成年度项目投资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决策同意后,由全面推进数字扬州建设工作专班印发,并纳入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其中,涉密项目应征求市保密局意见。

未列入计划但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项目,或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履行项目审查程序。

其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非涉密项目应依托“扬州市数字政府项目管理系统”在线申报。涉密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申报。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参照《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履行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批复初步设计是通过市数据局审查论证的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概算原则上为项目采购预算。

(一)投资50万元及以下,依托原有系统建设的创新应用,初步设计适用简易方案模板;未依托原有系统建设的,初步设计适用通用方案模板。

(二)投资在50万元-1000万元的,初步设计适用通用方案模板。

(三)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适用通用方案模板。

第十三条 市数据局适时组织技术审查和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报市数据局复核;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二次论证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履行报批手续,由市数据局按程序审批。

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项目、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采购文件应重点对照检查以下要素:

(一)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等内容必须与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保持一致;

(二)开发类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知识产权、程序源代码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三)项目预付款需按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验收前以货物(硬件)为主体的项目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60%,以服务(软件开发)为主体的项目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四)除上述要素外,采购文件的其他要素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核。

项目单位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数据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内容开展项目建设,每季度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务云、政务外网、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设施资源原则上由大数据管理中心整合采购。与公共支撑保障能力紧密关联、适宜集中采购的服务,按照集中采购要求执行。涉密项目采购,应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和涉密采购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项目密码应用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应按电子文件管理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实现电子文件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应用。

涉密项目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涉密项目安全保密防护管理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保密设施、设备等,并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批复概算、建设目标不变,但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须报市数据局审核。超过概算投资、建设目标变化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报市数据局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数据局报备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并取得等保测评、密评等报告后,项目单位可向市数据局申请上线试运行,其中,软件类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试运行期满且系统运行稳定、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市数据局提交数据共享对接、网络和数据安全、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等材料申请验收,由市数据局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专家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的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密项目应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投入运行,项目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按照《扬州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数据局,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是运维项目的责任主体,项目运维服务到期前一年度组织申报运维项目,由市数据局出具审批单后实施。未经审批的运维项目,不得实施。

建设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考虑运行维护服务相关工作,明确运行维护服务保密要求,选择的运行维护服务单位应当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报的运维项目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一)基础设施运维,主要包括与机房稳定运行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障等。

(二)硬件设备运维,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备份、网络安全、通信等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障等。

(三)软件运维,主要包括对系统提供的常规例行检查、状态监控、漏洞修复、响应支持、补丁升级、安全可靠适配等。

(四)安全服务,主要包括等级保护测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及安全服务等。

(五)其他服务,主要包括数据服务、人员驻场服务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构建政务信息化领域监督体系,强化建设单位主责监督、纪检监察专责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的贯通协同,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第二十九条 市数据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对项目运行效率、网络和数据安全、应用效果等进行监督。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监督。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各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不得隐匿、瞒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未依规组织招标,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应加强公立学校、公立医院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其他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公共服务功能的信息化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市数据局共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统筹管理本地区项目建设,并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抄报市数据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