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我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是我市确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主要依据。列入本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按规定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