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2019年扬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扬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深化推进市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2019年扬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执法部门的主力军作用,通过强化宣传教育,严密清查堵控、严厉执法查处,全面落实禁放各项管控措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通告》,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事故,确保禁放区内重点管控时段实现烟花爆竹“零响声”。
二、工作重点
在2018年扬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效应,深化市区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明确以下工作重点:
(一)继续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市、区(功能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四级联动,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作,掀起立体化、全方位宣传攻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员参与、社会支持。
(二)加大周界管控力度。在持续保持市区禁放高压态势下,以防“回流”为重点,加大对禁放区域周界部位管控力度,积极推行烟花爆竹“实名制”购销政策,严密关注周界部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动向,严禁流入禁放区域。
(三)强化联合执法查处。在市禁放办牵头协调下,公安、安监、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针对进入禁放区域各交通道口,以及实施高峰期管控的节点时段,组建若干个联合执法查处分队,专门做好市区禁放烟花爆竹执法查处工作。
(四)严密高峰时段管控。明确2019年1月29日(小年)、2月4日—5日(除夕—初一)、2月9日(初五)、2月19日(元宵节)等4个高峰管控重点时段。在市禁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按照“打一场人民战争”的管控思路,举全市之力、集全社会之智,确保实现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响声”,禁放区临近周界部位烟花爆竹“少响声”。
(五)固化经验长效治理。按照禁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目标,总结固化高峰期管控时段工作经验,以社会治理网格化为主要手段,实现市区禁放工作高峰期和平峰期的无缝对接,努力形成人人支持禁放、人人参与禁放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步骤
2019年扬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总体分为高峰期管控和平峰期管理两个阶段,其中高峰期管控自2019年1月1日起至3月5日,平峰期治理自3月5日起至年底。具体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2019年1月1日)。张贴和宣传《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告广大市民群众一封信》等,召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动员大会和新闻发布会。制定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方案,综合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开展集中宣传,迅速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高峰管控阶段(2019年1月1日—3月5日)。禁放范围内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足够力量巡查劝导,有效落实禁放措施。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实行重点巡逻管控,严格查处违规施放行为,特别是在2019年1月29日(小年)、2月4日—5日(除夕—初一)、2月9日(初五)、2月19日(元宵节)等4个高峰管控节点时段,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
(三)平峰治理阶段(2019年3月5日—年底)。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区禁放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建立本区域、本单位禁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宣传、管控、整治和查处工作。结合日常社会管理、路面巡防等管控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统一进行组织部署,集中开展宣传告知和查处整治行动,逐步推动社会文明新风的形成。
四、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涉及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筹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1、在禁放区域边界设置(或修复)明显禁放标识(由市“禁放办”统一制作)。2、开展本辖区内禁放宣传。在规定的禁放地点,以及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地、主要街道等广为张贴《通告》。属地行政部门和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在行政审批、婚姻登记等随证发放提示单,对有燃放烟花爆竹苗头的,及时上门发放烟花爆竹禁放告知单。3、广泛动员发动。建立“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小区”四级联动机制,迅速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责任落实到最基层的社区网格单元;动员社会力量和有关部门从源头上教育引导;开展社会面的不间断巡查,严格履行查处违规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职责,维护社会面禁放工作管理秩序。4、设立烟花爆竹上交点,组织对散存在市民家中的烟花爆竹产品予以收缴,集中存放、安全处置。同时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实名举报并查实的给予奖励。
(二)市委宣传部:制定市区禁放工作宣传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电台、电视台、报社及相关网络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制作公益广告、组织市民论谈、开展社区宣传、电视栏目滚动字幕播放、扬帆会客厅、对违法案件进行曝光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社会面宣传效果。
(三)市综治办:指导做好社会治理网格化体系建设,依托网格化体系组织社会治安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市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重点做好高峰管控时段志愿者组织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科学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四)市公安局:对《通告》做好解释工作,牵头做好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项工作,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整体推进,依法开展违规燃放、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执法查处。
(五)市安监局: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不得在禁放区内新增经营企业和零售点,积极推行烟花爆竹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禁放区内市民和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牵头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店的安全检查,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六)市环保局:实时监控、定期发布禁放区内各空气质量监测点数据,对数据较高的点位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处理。
(七)市财政局:做好市区烟花爆竹禁放的经费保障工作。
(八)市工商局:依法对工商业主、个体店、集贸市场实施检查管理,发现无证无照烟花爆竹经营行为,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在工商业户开业登记时,通过行政审批窗口发放禁放提示告知书。
(九)市城管局:依法开展街头流动、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的执法工作。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要求,组织环卫工作人员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
(十)市交通局:充分发挥出租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的宣传载体作用,利用灯箱广告、车身广告、车载电视等媒介做好禁放宣传工作。加强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和有资质人员的教育培训,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禁放高峰管控时段,联合公安部门做好进入禁放区域各主要交通道口违禁车辆查缴工作,一旦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市教育局: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给广大学生和家长发一封信,教育学生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带动家长遵守禁放规定。
(十二)市建设局:向建筑工地业主发放告知书,敦促开工庆典不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告知、督促禁放区域内商场、酒店等严格执行禁限售、禁限放规定。
(十四)市卫计委:负责收集并详细登记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燃放地点;负责各医院特殊区域内的禁放工作。
(十五)市级机关工委:通过发放倡议书、组织党员干部签订承诺书,发挥党员干部、机关部门示范带头作用。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动员党员干部到所居住社区报到,在市区禁放高峰管控时段,积极参与禁放区域内各网格单元防控工作。
(十六)市工商联:向会员单位发放告知书开展禁放宣传,倡导企业遵守执行市区禁放规定。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本部门禁放工作的同时,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宣传、发动和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宫文飞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小辉、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李广春、市安监局局长熊佳芝、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翁国彦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工商局、交通局、教育局、建设局、商务局、卫计委、机关工委、工商联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做好禁放工作的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具体负责。
(二)细化工作要求。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扎实抓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巡查检查,特别是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细化分解本部门工作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通过禁放宣传、管控等各项工作措施,坚决杜绝禁放区外烟花爆竹向禁放区域“返流”现象,坚决实现市区烟花爆竹“零响声”的目标。
(三)加强工作联系。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公安局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按要求派员参与,高峰管控时段实行实体化办公运作。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收集掌握本辖区、本单位禁放工作情况信息,对重要舆情、重点信息、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春节期间,市禁放办和各区、功能区要组织设立禁放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禁放工作。市禁放办将对各区、功能区和各部门禁放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四)严格责任考核。禁放通告发布后,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是对涉及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否尽责履职的衡量和评价。市禁放办将对各区、功能区禁放工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和市“263”专项行动考核之中。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或有死灰复燃现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