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加快推进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涉企投资审批扁平化、标准化、便利化,实现“园内事园内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精神,结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公布《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赋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85项设区市级行政权力,驻开发区分支机构31项行政权力。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放权工作,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依法赋权到位;做好与承接部门的赋权衔接,并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赋权工作顺利开展。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省市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事关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事项的监管。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