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有关精神,不断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能力和市场化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取消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做好有偿使用费足额征收工作。2016年6月底前,市客管处负责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将2016年6月30日前的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足额收取到位。
2、做好有偿使用费账目清算工作。2016年10月底前,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交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清算申请表、兼并重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客管处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3、做好预缴有偿使用费退款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市财政局审核后,安排有偿使用费清退专项资金及企业兼并重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个体经营者由市客管处转移支付至个体账户。
4、做好出租汽车承包费用调整工作。2016年8月底前,由市物价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加强行政指导,对采取公司化承包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指导企业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扣除有偿使用费的成本,重新制定租赁承包费标准,并与承包驾驶员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对聘用驾驶员代班的,同步下调代班费用。
5、做好社会维稳工作。由市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信访、交通等部门,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形势的研判,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6、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媒体加强对取消出租车有偿使用费工作的宣传引导,凝聚改革共识,争取广泛支持。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稳步实施,确保取消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