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扬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扬府办发[2014]81号)以及市人大《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水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决议》的要求,现将《扬州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工作推进计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按期完成。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