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扬州市市区声环境管理,防治噪声污染,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扬州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特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的起草背景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件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明确了“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2023年11月,扬州市发布了《扬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市规模和用地情况发生了变化,市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月印发的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不能满足噪声环境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调整。为此,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同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编制了《扬州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适应范围
1、《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适用范围为《扬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市辖区,范围包括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国土面积2305.07km2。
2、《扬州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适用范围为本方案适用于扬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扬州市城镇开发边界共包括四块区域,分别为开发区、江都区、邗江区(含景区)、广陵区(含生态科技新城)。其中开发区包括扬子津街道、文汇街道、八里镇、施桥镇,邗江区包括瓜洲镇、蒋王街道、邗上街道、新盛街道、双桥街道、梅岭街道、瘦西湖街道、杨庙镇、维扬经济开发区、平山乡、槐泗镇、甘泉街道、方巷镇、杨寿镇、公道镇,广陵区包括汤汪街道、文峰街道、汶河街道、东关街道、曲江街道、泰安镇、湾头镇、食品产业园、杭集镇、沙头镇、李典镇、头桥镇,江都区包括大桥镇、仙女镇、浦头镇、吴桥镇、宜陵镇、郭村镇、丁伙镇、丁沟镇、邵伯镇、真武镇、樊川镇、小纪镇、武坚镇。共计14个街道,30个乡镇。
(二)各类标准适用区域解释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
(三)功能区执行标准解释
1类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2类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3类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4类区:其中4a类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4b类昼间≤70分贝,夜间≤60分贝。
备注: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环境噪声限值;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环境噪声限值。
(四)划分结果
(一)《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方案共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中1类区总面积1397.191km2,中心城区内划分29个区域,总面积321.614km2,其他为乡村区域总面积1075.577km2,乡村区域用文字描述,不统计具体区域个数及面积;2类区划分51个区域,总面积210.569km2;3类区划分72个区域,总面积203.537km2;其余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和水域。
(二)、《扬州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方案共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共376个,总面积约132.34km2。其中位于1类声功能区178个,2类声功能区169个,3类声功能区13个,1、2类声功能混合区9个,1、3类声功能混合区2个,2、3类声功能混合区5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100米缓冲带,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缓冲带分别执行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标准。
(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管理要求:(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4)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5)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6)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方案的出台意义
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本次修订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有利于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对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声环境有重要意义。
四、方案区划年限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扬府办发〔2018〕4号)同时废止。《扬州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