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对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一)全面贯彻国有资产管理上位法提出的新要求。2021年4月,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扬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管理目标、管理对象、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与国家现有政策不完全一致。
(二)着力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的问题。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有待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权责边界不够明确,交叉管理、双头管理,给其他部门和单位带来困扰;国有资产配置规则不够健全,配置程序不够规范,部分专用资产还缺乏配置标准。二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部门单位在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时,对存量资产状况统筹盘活力度不够,导致资产“一边新增、一边闲置”;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资产权属登记等问题亟需通过统一的制度予以规范。三是房产、车辆等资产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近年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发现较多房产管理、车辆管理方面的短板,特别是事业单位业务用房、业务用车权属管理和配置管理方面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积极总结固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特色举措。近年来,我市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取得一些成熟经验,亟需通过制度固化下来。一是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工作实施全方位的评价。二是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三是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在资产清查、盘点、入账等基础管理工作中,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卡片。
二、修订过程
2021年以来,国、省先后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做了进一步完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就加强资产清查核实、推进资产共享共用、盘活存量资产等重点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上位法的最新精神,全面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我局根据国、省有关法律法规,经调研常州、徐州、南通等地的国有资产管理先进做法,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相关部门的反馈建议,起草了《办法》的讨论稿,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73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资产使用与基础管理、资产处置与收入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
(一)明确资产管理内容。《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购置、调拨、划转、置换,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办法》界定了适用对象,提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均适用。《办法》优化了管理责任,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其中,市财政局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履行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各单位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二)规范资产管理程序。《办法》明确了资产配置、出租出借等使用事项的具体要求,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实际财力科学配置资产,并将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鼓励共享共用。强化预算约束,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规范使用管理,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设置资产台账、严格会计核算、定期盘点对账。资产转让、置换、对外投资等,要开展资产评估,出租出售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不得自行处置。
(三)强化资产管理监督。《办法》紧扣“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工作原则,对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监督问责作了具体明确,构建起体系完备、衔接贯通、同向发力的监督格局。《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应当按时编制资产报告,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作为部门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完善分级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监督,下级政府认真落实上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防控资产管理风险。此外,《办法》还明确了1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四、亮点特色
(一)建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办法》从资产的预算开始,到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以及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均进行了规范,同时强调了预算管理与基础管理、绩效管理的衔接。
(二)体现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强调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明确公物仓管理制度;健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机制;对公共数据资产加强源头管理等创新举措。
(三)增加国有资产报告内容。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规定了报告范围和重点,强调了报告的公开,同时对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部门的报送和汇总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