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48条,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制定、审核、决定和公布、备案、动态管理、监督等内容。
三、《办法》如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办法》如何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和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是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主体,主要职责有: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报备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指导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履行法定程序;组织指导开展定期清理、动态清理和专项清理以及实施情况后评估;涉及的其他事项。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什么?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立项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草案后制定程序有:一是征求意见。包括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二是评估论证。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全面论证,涉及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评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以及必要的技术论证。三是合法性审核。四是集体审议决定。五是向社会公布。
六、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内容是什么?
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具有制定权限,规定事项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制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制定过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文件名称和形式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格式;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有什么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形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八、《办法》如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自动失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
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提出审查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有权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机构予以核实、处理。书面审查建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申请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和需要审查的内容;3、申请审查的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办法》规定的监督处理有哪些?
备案审查机构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规范的,应当要求制定机关补充完善相关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