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办﹝2020﹞104号),《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扬府规〔2012〕1号)被列为规范性文件修订项目。修订后文件名称修改为《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等机场安全环境关系到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2年以来《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基本进行了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进行了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进行了修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进行了修订;《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11月16日修正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原《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目前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因此进行了修订,以规范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降低民航运行风险、保障机场安全稳定。
二、修订过程
修订过程中,扬州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召开相对人座谈会、机场相关负责人座谈会、相关部门座谈会以及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还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进行了专项论证,并重点书面征求了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部门意见,经多轮修改形成《规定》。修订过程,国家出台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吸纳并体现了国家最新的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
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扬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职责分工
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体育、气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
(三)联席会议制度
确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对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安全运营中的有关问题。
(四)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具体情形;二是规定了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制定及障碍物界定内容;三是强化了重点需要防范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等;四是完善了升空物、通用航空管理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