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3〕42号);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扬府发〔2023〕81号);
(五)《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
(六)《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扬府发〔2022〕136号)。
三、《办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有哪些?
《办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内部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不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四、《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定的管理部门责任如何划分?
《办法》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承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市级部门(单位)及市发改、财政、审计、风险评估管理、公平竞争审查等部门配合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和管理工作。
五、《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主体有哪些?
《办法》规定,除了市有关部门可以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以外,市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主体,并分别明确了论证程序。
六、《办法》对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部门有什么程序性要求?
《办法》要求,市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前,应当根据需要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对象的建议。报送部门和建议责任单位协商一致方可报送。
七、《办法》对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部门有没有时间限制?
《办法》要求,市有关部门每年12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
八、《办法》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有什么要求?
《办法》要求,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市委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九、《办法》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有什么监督管理举措?
《办法》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评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