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提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探索开展企业跨县(市、区、旗)“一照多址”。改革后,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市委市政府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任务清单也将跨区“一照多址”改革作为一项任务予以明确。市市场监管局与市行政审批局在公开征求意见、经营主体座谈、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拓展市场主体“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实施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
二、适用的经营主体
适用于扬州市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经营主体。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须仅涉及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中的一般项目且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市场主体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许可证已记载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
三、主要举措
(一)实施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由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二)经营主体可以申请备案经营地址,在照上加注一照多址。也可以直接将住所、经营场所打印在营业执照上,并加注一照多址。
(三)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及时办理取消经营场所的登记。迁出本市的,经营场所仍营业的需重新设立分支机构。
(四)经营主体注销的,不需要单独办理经营市场的注销。
(五)“一照多址”登记的由属地市场监管局实施监管。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