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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9/06 3.1k 阅读 537 点赞

2023年8月7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在全省率先印发《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噪声、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因与老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日益成为环保投诉重点、热点和难点,且呈现易发多发反复发生的趋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自施行以来,法律法规中部分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关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由哪个部门行使相应监管职责。此前,扬州市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实际工作中,出现职能部门权责不清晰、责任压实不到位、执法主体不明确、行政处罚难到位、存在执法真空等问题。

为彻底解决上述问题,扬州市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明确监管部门,《通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印发。

二、制定基本原则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中未明确具体监管部门的相关条款的集中梳理,借鉴其他地区关于相关条款的责任分工,同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兼顾立法本意,对8部法律法规中29条法律条款确定了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14个监管执法部门。

三、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指定监管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指定监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十二条指定监管部门为公安部门。

第四十六条指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

第七十条指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固定设备(高音喇叭除外)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广旅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指定由海关负责进口淘汰设备行为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淘汰设备行为的监管;工信部门负责使用淘汰设备或采用淘汰工艺行为的监管。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指定由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第八十一条指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第(1)项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第(2)、(3)项的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广旅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指定监管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指定监管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指定监管部门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指定监管部门为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指定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监管;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监管;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行为的监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指定监管部门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指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单位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组织检测、评估并将信息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指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监管;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监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除渔业船舶之外的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监管。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指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本法条规定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行为的监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本法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

(四)《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五条指定监管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条款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指定监管部门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九条指定由海关负责进口淘汰设备行为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淘汰设备行为的监管;工信部门负责使用淘汰设备或采用淘汰工艺行为的监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

第三十九条指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草原土壤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指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林业草原土壤污染组织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九十五条指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第(1)(3)项,第(2)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草原土壤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未备案情形的监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