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快递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1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一是顺应形势需要。2013年以来,快递业成为我市发展最为迅猛的行业之一,业务量年均增幅一直保持在20%以上。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之而来,如住宅小区传统信报箱“交付即闲置”,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农村地区快递网点“建得起稳不住”,农村居民收发快件不便;快递末端网点出现服务质量问题,企业和网点相互推脱,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本次立法在吸收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尝试和探索。
二是回应公众诉求。2021年全市收寄快件2.76亿件,人均寄件60件;派送快件2.97亿件,人均收件65件。但是,因快递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2021年,通过025-12305进行的362件有效申诉中,90%以上涉及快递服务;通过12345进行的近2000件投诉中,涉及快递服务的则超过80%。由于上位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或是过于原则、或是留有空白,导致一些严重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各界对立法的呼声较为强烈。
三是平衡各方利益。相较于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快递服务的市场化属性明显,行业内劳动、劳务、承包、承揽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又包含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涉及企业、从业人员、寄件人、收件人等主体,各种矛盾与利益交织、错综复杂。本次立法基于民事行为的平等、公平等原则,在符合上位法相关规定和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平衡了企业与收件人、寄件人,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利益,并对相关纠纷的协调解决机制进行了细化。
二、起草过程
一是成立起草专班。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扬州市邮政管理局制定了详细起草计划,抽调文字能力强、法律法规精通、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员成立专班。二是借鉴成熟经验。扬州市邮政管理局收集了浙江以及南京、无锡、常州、泰州、盐城、镇江等地的相关立法,逐字逐句分析法律条款,并以电话咨询的方式,深入了解了各地的具体做法。三是广征各方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后,2022年2-3月,扬州市邮政管理局先后召开6次协调会,征求内部意见;4月2日-5月10日在该局网站公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4月6日发函向市财政、公安、国安等部门征求修改意见;5月31日,组织企业、从业人员并邀请相关专家召开座谈会。该局共收到各方意见和建议35条,根据意见和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四是持续修改完善。6月20日,扬州市邮政管理局将《办法(草案)》报送至市司法局;7月-10月,又会同市司法局开展第二轮修改和征求意见工作,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成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3条,不设章节,以“切小口、聚小点”为思路,主要围绕快递服务质量开展,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监督保障体制。《办法》第4条明确了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第7条、第8条、第13条,主要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推动农村寄递建设以及快递车辆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快递市场准入。《办法》第9条明确了快递企业经营许可的要求,第10条则对快递末端网点内涵作出界定,并重申了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要求。
(三)明确智能信包箱建设标准。针对新建住宅小区传统信报箱“交付即闲置”的问题,《办法》第12条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智能信报箱,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四)进一步细化快递服务标准。《办法》第14至第22条,主要明确了服务公示、收寄告知、规范分拣、按址投递等,涵盖了揽收、投递等与消费者联系最为紧密的环节。
(五)强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针对快递员屡遭恶意投诉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办法》第28条等2款明确,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
(六)明确快递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办法》第30条、第31条,明确了快递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