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订,进一步增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该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2021年印发《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25号),2022年3月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国市监竞争发〔2022〕26号),指导各地“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积极探索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保护方式,加大保护力度,满足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迫切需求,激发企业研发热情,为企业创新活力赋能增值,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突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扩大示范效应,持续深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建立更大范围、更多层次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立体保护示范模式,推动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规范化。通过选择一批地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用3年时间,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和保护效能,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一批指南指引,不断优化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要求,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方式方法,持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2021年印发《扬州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培育建设行动方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培育工程。同时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试点示范工作。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发挥示范带动引领作用入手,总结我市基层实践工作情况并吸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先后印发了《扬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建设标准》《扬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维权联系点建设与服务办法》系列文件,为推动我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力度,提升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能力,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立体保护示范模式奠定工作基础。
二、主要内容
《指南》由四部分的内容组成:
一是总体要求部分。明确制定《指南》的目的旨在提升我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化水平,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示范基地建设、运行管理等提供指引和参考,夯实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基础,促进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发挥。
本指南所称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或社会组织实施建设,以指导园区内经营者、社会组织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培育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维权咨询等活动,具有培育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作平台。
《指南》示范基地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单位自愿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培育一批、建设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结合实际,统筹规划,梯度推进,逐步完善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和体系。
二是工作职责部分。《指南》明确了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中的职责。
三是基地建设部分。《指南》阐述了示范基地建设培育对象自愿参与原则、市场监管部门遴选示范基地建设培育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示范基地建设,在相应基地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维权联系点,指导培育对象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四是运行管理部分。《指南》明确了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指导示范基地开展的工作、建立本行政区示范基地名录管理台账、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员”工作机制、指导属地示范基地对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市局将探索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示范基地联络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知识以及纠纷处理等业务培训,提高示范基地联络员专业水准,促进基地工作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