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苏发〔2015〕31号)和《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扬发〔2016〕2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的工作导向,探索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评价机制,制定本办法。
二、评价内容与方式
主要采取座谈交流、问卷测评、调研评估等方式进行,对市总社在服务指导、落实推动、政策协调、工作作风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1.指导服务。对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掌握成员社发展实情,及时提出对策,主动提供服务。2.推动落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综合改革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对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抓好跟踪督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政策协调。对上主动加强对接,积极争取对系统的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协调相关部门,为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4.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对成员社向市总社请示的事项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能按政策法规及时答复或全力帮助解决,做到不推诿、不敷衍、不拖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三、积极意义
推动成员社采取综合测评、参与理事会审议和监事会评议、专项评议等多种方式,对联合社履行章程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在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的工作导向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